时间:2022-08-26 12:31:53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诉讼法里的拘押是公安部门、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子,在侦察环节中,碰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现行犯或是重大嫌疑分子而采取的临时性夺走其人身自由权的强制性方式。人民检察院所决定的刑拘应遵循如下所示程序流程:
1.检察院拘押嫌疑人首先应核查拘押目标是不是同时符合二种标准,能否用别的强制执行措施避免社会危害性产生。拘押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批,检察长确定。
2.检察院做出拘押确定后交由公安机关实行,适当的时候,检察院能够帮助公安部门实行。依据刑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异地执行拘押,应通告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部门,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部门应相互配合实行。
3.对犯罪嫌疑人拘押后,检察院理应把拘押的原因及关押的场所,在24h之内,通告被拘留人家人或是它的所属单位。因妨碍侦察,不可以在24小时之内公告的,理应经检察长准许,并把缘故注明附卷;没法公告的,应向检察长汇报,并把缘故注明附卷。所说妨碍侦察,一般是指其违法犯罪同犯知道消息后,有逃走,隐匿、摧毁或伪造证据罪可能的;违法犯罪同犯尚需核实,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等。所说没法通告,通常是指因客观因素,如地震灾害、洪水灾害导致道路交通终断,或拘押人不谈真实身份、家庭住址的,等等原因。检察院针对被拘留得人需在24钟头中进行审讯,发现不应该拘押的现象,需及时请示原确定负责人准许释放出来,并制做撤消强制执行措施认定书。对依规能够取保侯审或是监视居住的,按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是监视居住办理手续。必须拘捕的,依法处理相关办理手续。
4.拘押的变动和消除。更改或是消除拘留的条件有:
1)被拘留得人超出法定时限,又需要再次侦察的,能够变更为取保侯审、监视居住。可是,变动时必须同时具有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或是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是指对“必须拘捕而直接证据还不充足的”,或是“要再次侦察,同时合乎取保侯审、监视居住要求的”,才可以变更为取保侯审、监视居住。
2)嫌疑人以及法定代表、亲属或是嫌疑人委托侓师及其它辩护人认为检察院对拘押的犯罪嫌疑人关押超出法定时限,有权向检察院明确提出释放出来嫌疑人或是变动拘押措施规定,人民法院侦察单位必须在3日内审核结束。经核查觉得超出法定时限的,理应明确提出释放出来嫌疑人或是变动拘押措施建议,经检察长审批后,通告公安部门实行;经核查觉得未超过法定时限的,应书面答复申诉人。与此同时,侦察单位应该将核查结论通知函我院监所检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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