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6 17:00:04来源:法律常识
我想咨询几个问题:1依据《刑诉法》第六十一条要求,对现行犯或是重大嫌疑分子,能够先行拘留,但又没立案侦查,而且犯案并不是跨地域,拘押和口头传唤又不适宜,当抓获犯罪嫌疑人时,带到公安部门这一时间算哪些?《刑诉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拘押人时必须提供拘留证,一般在工作上,根据侦察明确犯罪嫌疑人时,抓捕并不是每次去就可抓捕,所以去捉人、抓捕现场并没有拘留证,该怎么处理?
刑拘的时间也应自执行拘留之日起测算,将嫌疑人带到公安部门的时间也已经非常制了其人身自由权,应测算在拘留期限内。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拘押嫌疑人,应填好《呈请拘留报告书》,经省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任人准许,审签《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务必提供《拘留证》,并勒令被拘留人们在《拘留证》上签名(盖公章)、捺指印,其回绝签字(盖公章)、捺指印的,办案人理应标明。对符合法定程序,因紧急情况赶不及申请办理拘押手续,应将嫌疑人带至公安后立即办理法律法规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