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适用的误区

时间:2022-08-26 18:30:07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诉讼法里的拘押是公安部门、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子,在侦察环节中,碰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现行犯或是重大嫌疑分子而采取的临时性夺走其人身自由权的强制性方式。刑拘可用有什么问题呢?尽在下文:

司法实践中,公安部门未严 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条 件、程序流程及限期等可用刑拘措施状况经常发生,导致了拘押 权的乱用,既严重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又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关键有以下几点表 现方式:

一、把刑拘做为索取赔偿方式。这种情况在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罪等给被告方造 成人身安全、资产 的损失案件中尤为明显。为了能促进受害人立即得到赔付,避免产生社会发展不 平稳要素, 案发前, 公安部门通常先把嫌疑人刑拘, 再对赔偿损失内容进行协商。 这么做毫无疑问给嫌疑人及其家属增加了负担,增强了受害人索取赔付的筹码。如张某因 交通事故导致一人受伤,公安交警单位将张某取保候审,张某的亲人缴了保 证金及一部 分伤员医疗费用后,交管部门并对。亦如王某因欧打别人致轻微伤,被公安机关刑拘后, 伤员索赔医疗费用及其它花费,王某亲人为了能让其早 日释放出来,在公安部门的调整下, 给付了伤员医疗费用及其它花费,又缴了担保金却被取保释放出来。

二、不属法律规定情况将刑事拘留时间延长至30日。依据《刑事诉讼法》要求,公安机关机 关 对被拘留的人认为必须拘捕的,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报请审查批捕的时间也可延长至 30 日。但在实践中,一些案子的犯罪嫌疑人算不上逃窜作 案、多次作案,也不属结伙作案,因其他一些要素的干预,嫌疑人也被刑拘 30 日后 再提请批准逮捕或作撤销案件等处理。如戴某妨害公务一案,其被刑事案件 拘押后,也被准许延 长拘留期限至 30 日,后报请检察系统批捕。此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因公安部门未严 格依规扰乱公共秩序,检察系统将本案退还公安部门解决。

三、不符法律规定拘押标准,亦采用刑拘对策。具体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 刑侦 查觉得涉嫌犯罪且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就提请批准逮捕,不构成犯罪的就撤销案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61 条的规定,拘押嫌疑人须同时具有下列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即一也是有证据证明被拘留人的认知涉刑, 二是有证据证明被拘留人的认知合乎法律规定七 种情况之一。但一些办案人员已经不考虑合乎《刑事诉讼法》 所规定的可用刑拘 的七种标准,只要是有犯罪嫌疑就采用刑拘对策,而忽略了取保侯审、等法律规定强制执行措施 的可用,进而造成刑拘太多、过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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