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7 11:00:01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诉讼法里的拘押是公安部门、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子,在侦察环节中,碰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现行犯或是重大嫌疑分子而采取的临时性夺走其人身自由权的强制性方式。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要求,公安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依据案子状况报检省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任人准许,区划作出处理。
一是对必须拘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处理提请批准逮捕办理手续;
二是对理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不必须拘捕的,而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办理手续,向院移送起诉;
三是在拘留期限内无法查清案情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办理手续,再次侦察;
四是有着刑诉法第15条的规定情况之一的,撒案。
上述四种状况均需办案机关对刑拘给予消除。但消除刑拘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理应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本公文中注明释放出来缘故。
2、对有刑起诉第15条的规定情况之一的除释放出来被拘留东妖神记,还应当撒案,而无法以放代撤。
3、对行政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应马上释放出来,发送给释放出来凭证。公安部门为必须补充侦查、规定行政复议核查应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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