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7 11:31:58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我自己的同年龄朋友邓某系下岗职工,长期性靠做小本生意养家糊口,一个月前涉嫌抢劫犯罪,被地方公安部门刑拘,至今已关押40来天了。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公安部门一直没有请示人民检察院批捕邓某,也不予以释放出来。请问一下,刑拘有没有羁押时间限定,本地公安部门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解答】
刑拘是公安和检察系统在申报刑事案中,针对现犯或是重大嫌疑分子,紧急情况下,临时夺走其人身自由权,给予关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暂时性强制执行措施。
在我国刑诉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公安对被拘留得人,觉得必须拘捕的,理应说在拘押后3日之内,报请检察院核查准许。在情况下,报请核查批捕的时间也可延长1至4日”;
第二款规定:“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报请核查批捕的时间也可延长至30 日”;
第三款要求:“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部门提请批准逮捕本书的7日之内,提出批捕或是不批准逮捕的决策。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部门必须在接到通知后马上释放出来。”由此可见,刑拘剥夺人身自由期限,一般为10日,情况下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押后羁押时间可将近37日。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其法定代表、亲属或是嫌疑人、被告委托侓师及其它辩护律师针对法院、检察院或是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超出法定时限的,有权要求消除强制执行措施。”你的朋友邓某已被刑事拘留40来天,这已经超过法定的拘留期限,且本地公安部门并未并对请示批捕,也不予释放出来,其作法是违法的。邓某以及直系亲属有权利依据上述要求,规定本地公安部门消除对杨某的拘押对策,给予释放出来。假如本地公安部门回绝消除拘押、释放出来邓某,杨某的直系亲属能够向有关检察院体现,由检察院监管本地公安部门改正其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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