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15:23:13来源:法律常识
2018-06-26 14:31 | 浙江新闻客户端 | 记者 沈烨婷
众所周知,“毒品”不能沾,然而有些人却还是一头扎进去,最终踏上一条不归路。
今年6月22日,是第31个国际禁毒日。今天,嘉兴市两级法院分别对9起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其中,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宣判一起案件,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毒品藏在辣酱桶内
为了逃避打击,毒犯花样翻新,会不断变换作案手段。被告人杨某某将毒品藏匿在辣酱桶,还通过先收取毒资后再通知取货的方式来进行毒品交易,掩人耳目。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出生,云南人。2005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6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万元,2013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在2017年7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数次在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南湖区华清物流园附近向吸毒人员罗某、王某贩卖毒品。
2017年8月23日傍晚,侦查机关在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依法当场从被告人杨有刚驾驶的浙F牌照大众轿车前排黑色皮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550.21克,后依法在其租住的嘉兴市南湖区某家庭公寓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11克。
被告人当庭辩解
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辩称:其从未向他人贩卖毒品,罗某、王某与其的微信、支付宝转账均为偿还欠款;其在2017年7月曾因肺部疾病在嘉兴某医院住院治疗十几天,没有作案时间;被扣押的毒品系他人委托其从四川省宜宾市运至嘉兴市,不是用于贩卖。
经法院审理查明,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568.5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相关证据未达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本院不予认定。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涉案毒品大部分未流入社会,量刑时酌情从轻考虑。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扣押在案的违禁品甲基苯丙胺552.32克,予以没收。
20岁小伙竟容留他人吸毒
更让人唏嘘的是,今天上午海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被告人年仅20岁。今年刚20岁的小周,老家江西,暂居海宁,是个无业游民。年纪轻轻却染上了毒瘾。2018年4月因吸毒被海宁公安局行政处罚,责令社区戒毒3年。
据小周回忆,他平时和女朋友住在海宁许村一租房内,2018年4月初的一天,小周容留朋友小赖(化名)在租房里以锡纸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由于冰毒没有全部吸完,隔了一两天后,又容留小赖吸食剩余的冰毒。4月10日晚上,小周和朋友们聊天,几个人凑了钱又买了冰毒,大家轮着一起吸食、打游戏。当晚,他们就在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小周对自己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指控,小周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海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小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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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