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7 12:30:00来源:法律常识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条的规定,公安部门在异地执行拘留时,理应通告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部门,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部门理应予以配合。按照《刑事 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确定拘押的行政机关在拘押后,除妨碍侦察或者无法通告者外,理应把拘押的原因及关押的场所,在4小时之内通告被拘留人家人或是它的所 在公司。妨碍侦察的现象包含:别的一同嫌疑人知道消息后有可能会潜逃、毁弃或是伪造证据罪的;很有可能相互之间勾结,订立攻守同盟的;别的违法犯罪尚需核实及还没采取相应 措施,这些。但以上情况排除后,应当立即通告被拘留人亲属或者他所属的企业。对没在4小时之内公告的,必须在拘留通知书中写明缘故。没法公告的情 况包含:被拘留人不谈真实身份、家庭住址的;被拘留人无亲属或工作单位的;这些。
依据法律要求,拘押由公安机关实行。公安部门办案人员觉得必须拘押嫌疑人时,应填好《呈请拘留报告书》,标明相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及拘押理由,呈送 公安部门责任人核查准许,审签拘留证;检察系统拘押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批,检察长确定,再送到公安部门实行。
公安部门执行拘留对,需持省级以上公安部门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提供《拘留证》,并公布并对推行拘押。勒令被拘留人们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公章。被拘 留才回绝签字或盖章的,应予以标明。执行拘留的工作人员在如果需要,应当依法应用警具和武器装备。拘押时提供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领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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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知识:
检察院能够拘押的情况
在刑事诉讼法中,除公安部门依规有着确定拘押和执行拘留的管理权限之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针对有如下二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也有权利确定拘押:
(1)违法犯罪后试图自尽、逃走或在逃的;
(2)有摧毁、作伪证或是串供可能的。检察院确定拘押后,由公安机关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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