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公安机关人身自由)刑事拘留的特点有哪些

时间:2022-08-27 12:30:01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诉讼法里的拘押是公安部门、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子,在侦察环节中,碰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现行犯或是重大嫌疑分子而采取的临时性夺走其人身自由权的强制性方式。

刑拘的特征:

1.有权利确定选用拘押的行政机关一般是公安部门。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违法犯罪后试图自尽、逃走或在逃的以及有摧毁、作伪证或是串供很有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利确定拘押,人民法院有着行政拘留的决策权,诉讼参与人或是别人有下列个人行为之一的,法院也可以根据剧情 轻和重给予处罚、拘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仿冒、摧毁关键直接证据,阻碍法院审判案件的;

(二)以暴力行为、威协、贿买办法阻拦见证人做证或是授意、贿买、威逼别人作伪证的;

(三)掩藏、迁移、卖掉、损坏已查封、扣留财产的,或是已经被核对并责令其保管的资产,迁移已被冻结财产的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见证人、翻译员、司法鉴定人、现场勘查人、执行异议得人,开展污辱、诬蔑、污蔑、施暴或是威胁恐吓的;

(五)以暴力行为、威协或者其它方式阻拦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执行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的。除上述情况以外,在法院庭审环节中冲击性法院的,或是有别的防碍起诉所进行的个人行为,如果情节严重,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并对给予1000元左右的处罚,或是惩处15日以内的拘押,不管哪种拘押,均由公安机关实行不论是公安部门所决定的拘押,检察院所决定的拘押,或是法院所决定的行政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机关实行。

2.刑拘仅有紧急情况下才可以选用。仅有紧急情况下,错过了申请办理拘捕办理手续又很必须立刻夺走现行犯或是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权的,能够采用拘押;要是没有紧急状况,公安部门、人民法院有空申请办理拘捕办理手续,就不可以先行拘留。

3.刑拘是一种夺走公民自由的强制执行措施。与逮捕、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相比,拘押的特征取决于完全剥夺中国公民人身自由权,而非限制中国公民人身自由权。就夺走公民自由来讲,关押与拘捕具备相似度,都是属于关押的一种,因此也就只有在确实有必需的时候才能选用。

4.刑拘是一种暂时性对策。拘留的期限稍短,伴随着诉讼的推动,拘押一定要给予变动,或是变为拘捕,或是变更为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或是释放出来被拘留得人。

5.刑拘对象具备特定性。只有适用法律法规严苛要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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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知识:

我国法律规定了三种拘押:

刑诉法所规定的刑拘,刑诉所规定的治安拘留及其刑诉法、民诉法、诉讼法所规定的行政拘留。刑诉法所规定的刑拘是公安部门、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子,在侦察环节中,碰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现行犯或是重大嫌疑分子而采取的临时性夺走其人身自由权的强制性方式,这是申请办理刑事案全过程中应用更为普遍和广泛的一项强制执行措施,是三打击一整治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刑诉所规定的治安拘留是社会治安行政部门管理机关 (公安部门)对违反治安管理得人短期内夺走其人身自由权的封禁方式。行政拘留是法院对防碍起诉、如果情节严重侵权人依规适用拘押。根据国家民诉法第 101条、第102条及其在我国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违背法庭规则,防碍诉讼证据的采集与调研、掩藏、迁移、卖掉、损坏已查封、扣留财产的、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见证人等方面进行污辱、诬蔑、污蔑、施暴或是威胁恐吓这些情节恶劣,但还没有构成犯罪的,应由法院给予15日以内的拘押;在我国刑诉法第161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环节中,假如诉讼参与人或是旁边听工作人员违背法院纪律,法官理应警示劝阻。对听不进劝阻的,惩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是15日以内的拘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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