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3 18:32:04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想要知道37天内是否务必派发逮捕令啊?是否有没发的可能性!如没发是否没事儿了呢?我的好朋友被拘早已34天了,律师说案件早已送至检查院了.如今我们也没有接到逮捕令呢?并不是在转交到检查院以后的7日内家人就得收到逮捕令吗?假如没收到,我的朋友是并不是就没事能够被放出来了啊?
律师解答
依据最高检察院《规则》第103条、第104条规定:检察院审查逮捕案子,发觉理应拘捕而公安部门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理应提议公安部门提请批准逮捕。假如检察院对公安部门移交提请批准逮捕的案子,理应按照法律规定期限核查解决,是指对已被刑事拘留的,自收到公安部门提请批准逮捕本书的7日以内,提出批捕或是不批准逮捕的决策。最高检察院《规则》第99条的规定:对未被拘留的,理应在收到提请逮捕本书的15日之内做出是不是批捕的决策,重要、繁杂的案子,不能超过20日。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 70条的规定,公安部门如果认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策有错误时,有权要求行政复议,但是必须将刚拘押得人释放出来。检察院理应再行分派审查批捕单位的办案人员开展行政复议,并把行政复议结论通告公安部门。假如行政复议不会被接纳,公安部门还能够往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办理核查,上级领导检察院理应开展核查,核查后给出是不是更改的确定,并告知下属检察院和公安实行。上级领导老百姓检察系统的核查确定,是最后决定,公安部门或下属检察院即便有不同的观点,也要实行。
法律法规
拘捕是国家司法机关而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嫌疑人或被告人身自由权的强制执行措施。
拘捕需具备的3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嫌疑人所因涉嫌的罪很有可能被判处刑期之上酷刑;采用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等手段,尚不能预防产生社会危险性,然而有拘捕必需。
现行标准《刑事诉讼法》以下条款明确了拘捕期限: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能超过二个月。案件繁杂、届满无法结束的案子,能够经上一级检察院准许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由于特殊情况,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能交货审理的特别重大繁杂的案子,由最高检察院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准许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以下案子在此方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期满不可以侦查终结的,由省、自治州、市辖区检察院准许或是确定,可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出行十分困难的偏远地区的巨大繁杂案子;
(二)重大犯罪团伙案子;
(三)流窜作案的巨大繁杂案子;
(四)违法犯罪涉及面广,调查取证艰难的重要繁杂案子。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被判十年刑期之上酷刑,依照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增加届满,仍无法侦查终结的,由省、自治州、市辖区检察院准许或是确定,还可以再增加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觉嫌疑人还有另外关键罪刑的,自发觉生效日依照法律第一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重算侦查羁押期限。
嫌疑人不谈真实身份、家庭住址,不明身份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明其真实身份之日起算,可是不可终止并对刑事犯罪的调查调查取证。对犯罪行为清晰,直接证据的确、足够的,还可以按照其自报的名字移交检察院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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