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许、确定和执行逮捕程序
(1)拘捕的准许、确定程序流程
根据国家《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准许、决定逮捕的程序是:
①检察院对公安部门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准许程序流程
公安部门觉得必须拘捕嫌疑人时,由立案调查的部门制做《提请批准逮捕书》,经省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任人签定后,连着案件材料材料及直接证据,一并移交平级检察院,报请准许。
检察系统依据《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逮捕条件,对公安部门移交的卷宗原材料、直接证据进行核查,检察系统采用办案人员判卷,移送起诉单位负责人审批,由检察长确定方法进行核查。对重要、繁杂、疑难案件的审查批捕,理应交给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系统应当在收到公安部门提请批准逮捕本书的7日之内,分别为做出下列确定:
针对合乎逮捕条件的,做出批捕的决策,制做批捕认定书。
针对不符逮捕条件的,做出不批捕的决策,制做不批准逮捕认定书,表明不批准逮捕理由,需用补充侦查的,理应与此同时通告公安部门。针对不批准逮捕的,公安部门在收到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通知后,针对被拘留对象,应当及时释放出来。对需要再次侦察,同时合乎取保侯审、监视居住要求的,依照法律规定取保侯审或是监视居住。假如公安部门不愿意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策,有权要求检察院行政复议。假如公安部门的建议不会被接纳,还可以往上一级人民法院报请核查。上级领导检察院应当及时核查,做出是不是更改的确定,通告下属检察院和公安实行。在行政复议、核查期内,对已经被拘留对象,公安部门务必释放出来。
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工作上,一旦发现公安部门的侦查活动有违法状况,如逼供、非法取证等,应该通告公安部门给予改正,公安部门务必改正,并需要把改正的现象通告检察院。
②检察院决定逮捕程序
检察院决定逮捕嫌疑人有如下这两种情况:
针对检察院自身立案调查的案子,侦察与拘捕应当分别由不同类型的部门负责,以增强检察院内部的牵制。检察院对自己立案调查的案子,必须采用拘捕对策时,先由侦察单位填好《逮捕犯罪嫌疑人审批表》,连着案件材料材料及直接证据一起移交审查批捕单位核查,由检察长确定。对重要、疑难问题、繁杂案子的犯罪嫌疑人拘捕,递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院针对公安部门移送起诉的案子觉得必须拘捕的,由移送起诉单位填好《逮捕犯罪嫌疑人审批表》,连着案件材料材料及直接证据,移交审查批捕单位审核后,报检察长或是检察委员会确定。
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由检察长审签《决定逮捕通知书》,通告公安部门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