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11:16:54来源:法律常识
记者沈度 实习生 冷宇
2016年3月4日,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商人郭永柱与当地的四川省世成房地产公司发生债务纠纷,聘请当地律师刘孝彬进行相关诉讼。2020年7月29日,郭永柱以刘孝彬没有尽到律师义务,给自己造成千万损失为由,将其投诉至宜宾市司法局。
随后,宜宾市司法局、四川省司法厅先后作出行政决定,对刘孝彬和其所在的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作出处罚,但郭永柱对此表示不认同,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5月14日下午,郭永柱起诉宜宾市司法局、四川省司法厅一案在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从现场获悉,郭永柱请求依法判令撤销被告宜宾市司法局、四川省司法厅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四川省司法厅、宜宾市司法局则请求驳回相关请求,维持宜宾市司法局作出的《回复》。青羊区法院没有对案件当庭宣判。
5月14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1代理律师未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致债权无法执行
据上游新闻此前刊发的《被当事人索赔千万元的四川律师,因私自收费不开票被停止执业5个月》《律师未办财产保全被委托人索赔千万 一审判决律所担责返还代理费》等报道显示,2015年3月到4月,四川筠连县商人郭永柱通过民间借贷方式,向当地四川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世成房产公司)共借出资金565万余元,世成房产公司一直未还款。
2016年3月4日,郭永柱聘请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孝彬代理其与世成房产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3月7日,刘孝彬代郭永柱制作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查封世成房产公司修建的位于筠连县筠连镇“定水盛景住宅小区”靠腾川路一楼商铺3至20号。郭永柱先后两次向刘孝彬律师的个人账户转账支付代理费、诉讼费共计15万元。郭永柱随后在执行阶段发现,刘孝彬并未向当地法院申请保全相关财产,认为这样的不履职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上千万的财产损失。
2020年7月29日,郭永柱将自己的代理律师刘孝彬投诉至宜宾市司法局。9月27日,宜宾市司法局作出《关于郭永柱投诉刘孝彬律师涉嫌私自收费等问题的回复》,并依照相关规定,分别对律师刘孝彬、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作出处罚。同年11月15日,郭永柱向四川省司法厅寄送《复议申请书》,认为宜宾市司法局相关处罚决定仅对刘孝彬私自收费未出票一事进行了处罚,但对其他投诉事项未做切实调查和明确回复,对刘孝彬是否未依法尽到代理义务一事不予正面答复,“实有包庇纵容之嫌”。12月21日,四川省司法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宜宾市司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宜宾市司法局就郭永柱投诉律师刘孝彬作出的回复 。/受访者供图
2不满司法局处罚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月6日,郭永柱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起诉了宜宾市司法局和四川省司法厅,请求依法判令撤销宜宾市司法局作出的《关于郭永柱投诉刘孝彬律师涉嫌私自收费等问题的回复》和四川省司法厅作出的川司复决(2020)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四川省司法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
5月14日下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郭永柱代理律师称,2017年3月2日,刘孝彬律师就因违规收案等事由被宜宾市律师协会给予公开谴责处分,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因违反利益冲突被给予训诫处分。宜宾市司法局和四川省司法厅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却没有对刘孝彬律师及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的前述违法行为,予以充分考虑并加重处罚。
郭永柱就四川省司法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受访者供图
四川省司法厅在答辩中认为“宜宾市司法局所作的《回复》并无不当”。宜宾市司法局则答辩认为,经过该局调查,刘孝彬确实存在私自收费、不出具发票的违法行为,玉壶律师事务所相关责任人未对刘孝彬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纠正其违法行为,故宜宾市司法局对刘孝彬处以停止执业5个月、玉壶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2个月,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处理的行政处罚,相关程序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争议最大的“申请财产保全”这一问题,宜宾市司法局认为,此投诉事项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该局的主管范围,具体事项的裁决应当由人民法院主管。根据《律师法》相关规定,私自收费将处以其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行政处罚,宜宾市司法局认为其给予刘孝彬5个月停止执业处罚是合理的。
5月14日庭审完成了举证、质证等程序后,青羊区人民法院没有对案件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