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4 19:00:05来源:法律常识
拘捕的权限划分
在我国《宪法》第37条的规定:一切中国公民,非经检察院准许或是确定或是法院确定,并由公安机关实行,不会受到拘捕。《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拘捕嫌疑人、被告,需要经过检察院准许或是法院确定,由公安机关实行。
逮捕权由公、检、法行政机关履行,任何其他行政机关、团队及个人都没有权利履行。在公、检、法行政机关中间,拘捕的管理权限是不一样的,具有一定的职责分工。人民法院和法院 有权利决定逮捕,检察院具备批捕权,公安部门对自身侦察的案子,觉得必须拘捕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应当依法报请检察院核查准许,它没有权利自主拘捕。 不论是决定逮捕或是批捕,都由公安机关实行。
我国的法律对拘捕权限的区划,展现了公、检、法行政机关明确分工,相互配合,相互依存标准。
拘捕程序
(一)报请、批捕
1.公安部门提请逮捕。《刑事诉讼法》第66条例 定:公安规定拘捕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理应写下提请批准逮捕书;和卷宗原材料、直接证据,一并移交平级检察院核查准许。适当的时候,检察院能够派兵 参与公安部门针对大案要案讨论。由此可见,公安部门必须拘捕时,应向平级检察院审批拘捕,并移交提请批准逮捕书与案件材料原材料、直接证据。提请批准逮捕书理应 注明犯罪嫌疑人的名字、胎儿性别、年纪、祖籍、岗位、中华民族、家庭住址、个人简历、所违法犯罪行和主要证据,评定的罪名、拘捕的法律规定。检察院在适当的时候,能够派兵 参与公安部门对大案要案讨论。这可以先了解案件,为审查批捕作一定提前准备。
2.检察院核查、批捕。
检察院对公安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查批捕单位理应特定办案人员核查。办案人员审查后,明确提出审核意见,审查批捕部门领导审批后,请示检察长准许或确定。大案要案理应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检察院针对公安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子进行核查后,应根据状况各自做出二种解决:凡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 条的规定的逮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捕的决策,并制做批捕认定书,连着案件材料材料及送到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实行,并把实施情况及时联系人民检察 院;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策,并制做不批准逮捕认定书,表明不批准逮捕理由,连着案件材料材料及送到公安部门。对需要补充侦查的,也应 与此同时通告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解决。
依据最高检察院《规则》第103条、第104条规定:检察院审查逮捕案子,发觉 理应拘捕而公安部门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理应提议公安部门提请批准逮捕。假如检察院对公安部门移交提请批准逮捕的案子,理应按照法律规定的 限期核查解决,是指对已被刑事拘留的,自收到公安部门提请批准逮捕本书的7日以内,提出批捕或是不批准逮捕的决策。最高检察院《规则》第99条例 定:对未被拘留的,理应在收到提请逮捕本书的15日之内做出是不是批捕的决策,重要、繁杂的案子,不能超过20日。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 70条的规定,公安部门如果认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策有错误时,有权要求行政复议,但是必须将刚拘押得人释放出来。检察院理应再行分派审查批捕单位的办 案员工进行行政复议,并把行政复议结论通告公安部门。假如行政复议不会被接纳,公安部门还能够往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办理核查,上级领导检察院理应开展核查,核查后给出是不是 更改的确定,并告知下属检察院和公安实行。上级领导老百姓检察系统的核查确定,是最后决定,公安部门或下属检察院即便有不同的观点,也要实行。
核查批捕的一个过程,都是检察院执行侦查监督职责的一个过程。《刑事诉讼法》第76条的规定:“检察院在核查批捕工作上,一旦发现公安部门的侦查活动有违法状况,应该通告公安部门给予改正,公安部门应该将改正状况通告检察院。”
(二)决定逮捕
人民法院和法院在申报案子的过程当中,凡符合法律规定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都有权利做出拘捕确定。检察院申请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时,必须拘捕违法犯罪嫌 疑人,由侦察单位填好拘捕嫌疑人意向书,和卷宗原材料一并提交我院审查批捕单位核查。审查批捕单位在收到拘捕嫌疑人意向书后,必须在法定时限内 提出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或是不予以拘捕。决定逮捕的,理应制做拘捕认定书,由公安机关实行,如果需要检察院能够执行异议。确定不逮捕的, 理应制做不予以拘捕认定书,并将刚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马上释放出来,要再次侦察的,可以采用别的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