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侯审保证金的缴纳
由来: 创作者: 日期:09-09-24
1、勒令嫌疑人缴纳担保金,应该以可以管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耽误、不逃避刑事诉讼法主题活动为准则。
2、勒令嫌疑人缴纳保证金的,理应通过严格把关后,报县之上公安部门责任人准许。
3、勒令嫌疑人缴纳比较高金额保证金的,理应经地、市之上公安部门责任人准许。
4、担保金必须要在公安部门确定取保侯审时一次性缴纳。
5、担保金由嫌疑人或其亲属、法定代表或是企业向公安机关指定银行专户缴纳。
注:
禁止公安部门以及公安民警截流、坐支、侵吞或者以其他一切方法强占担保金。
6、公安部门在通告嫌疑人缴纳担保金时,应该告之其要遵守刑诉法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及其违规应承担的代价,并且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注明。
7、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背刑诉法第五十六条所规定的,公安部门应根据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剧情,确定没收保证金的一部或是所有,而且差别情况,责令其具结悔过、再次缴纳担保金、明确提出担保人,或是变更为监视居住、报请检察院给予拘捕。
注:
1、确定没收保证金的,理应通过严格把关后,报县之上公安部门责任人准许,审签《没收保证金决定书》。确定没收保证金金额的审批权,与确定勒令嫌疑人缴纳担保金金额的审批权同样。
2、没收保证金的决策,公安部门必须在七日之内向嫌疑犯诵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或是盖公章。
3、嫌疑人在逃的,公安部门必须在七日之内将没收保证金的决策,向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法定代表或是企业诵读,同时要求其亲属、法定代表或是部门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或是盖公章。其亲属、法定代表或是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或是盖章的,公安部门必须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4、公安部门确定收走犯罪嫌疑人的担保金后,理应及时联系特定银行可收走的担保金,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上交国库。
5、嫌疑人对没收保证金的决策有异议的,能够在接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往上一级公安部门申请复议一次。
6、上一级公安部门理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做出再审确定。上一级公安部门行政复议后,确定撤消或是变动没收保证金所决定的,下属公安部门理应实行。
7、勒令嫌疑人再次缴纳保证金的,按照本规定有关勒令嫌疑人缴纳保证金的程序流程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