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侯审保证金的金额
由来: 创作者: 日期:09-09-24
取保侯审是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在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嫌疑人、被告所适用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嫌疑人、被告不逃避、防碍侦察、提起诉讼和审判活动,以保证刑事诉讼法活动顺利开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取保侯审既能选用给予担保人的形式,也可采用缴纳担保金的形式进行。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选用后一种保证方式的案子总数在逐渐增加,担保金贷款担保将日趋成为一种最主要的保证方式。
合理地明确保证金的金额,不但关系着取保侯审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作用充分发挥,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司法部门的依法办案。 恰好是鉴于此,六行政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强调:“对犯罪嫌疑人采用担保金保障的,由决策行政机关依据案子详细情况明确保证金的金额。”国家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5条也强调:“保证金的金额理应结合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犯罪嫌疑人的经济情况、案子的特性、剧情、社会危害性及其很有可能刑事追究的轻和重等状况,充分考虑明确。”最高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4条的规定:“采用担保金合同类型的,检察院也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剧情、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经济情况和涉刑金额,勒令嫌疑人缴纳1千块以上担保金。”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提起诉讼控告犯罪的性质、剧情、被告人的经济情况等多种因素,确定理应支付的担保金金额。”令人遗憾的是,虽然以上有关担保金金额应怎么确定的相关规定多种多样,依然没可以有效根除司法实践中担保金扣除甚为杂乱的情况。其主要表现便是担保金金额的明确存有相当程度的随机性,司法部门在这里这个问题上自由裁量权空间太大,从而导致了所确立的担保金金额在每个地方、不一样司法部门、不一样案子、不一样嫌疑人和被告中间依然极大地不均衡,少则一、二千元,更多就是三、五万元,乃至做到数十万元之巨,司法工作所规定的公平公正、规范化、统一性从而得到了非常大冲击。
小编认为,导致这样的情况的主要原因,取决于以上诸项《规定》、《规则》、《解释》的相关介绍存有“缺陷”,主要包括:第一,在确认保证金的金额时,规定综合性考虑的问题太多,不但包含案子的特性、剧情、社会危害性、涉刑金额等“案内要素”,并且涵盖了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经济情况等“案外要素”。实际上,要考虑的问题越大,越容易造成自由自在的状况。第二,保证金的上限和下限不是很确立,诸项要求里只有最高检察院在《规则》中明确了保证金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00元,其他各类《规定》、《解释》中既没有明确保证金的注册资本最低,也没有明确保证金的最高额。第三,刑事案件的实际案件虽然各有不同,但层面上终究能够划分成轻和重不同类型的一些类型,与其相一致,在刑事诉讼法环节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采用取保侯审对策时,确立的担保金金额亦应具有一定的力度界线,但以上诸项《规定》、《规则》、《解释》均付之阙如。从上述研究中不会太难得到这种结果:相关取保侯审担保金金额的要求不具备可执行性,亟需并对进行更新改造。
到底应该怎样明确取保侯审保证金的金额?小编认为,总体来说,即不太低,也无法太高。太低则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产生高效的约束,起不了应该有的确保功效,太高又与取保侯审这类强制执行措施的舒缓性不匹配,甚至出现嫌疑人、被告宁可被羁押,也不愿被取保候审的尴尬场面。依据现阶段的司法实践情况,小编认为,取保侯审保证金的金额限制在3千块~8万中间较为适合。在这里情况下,小编认为只用未来很有可能被判的酷刑为基准,开设三个层级的担保金力度。往往只用未来很有可能被判的酷刑为基准,是由于案件性质、剧情、社会危害性、涉刑金额等“案内要素”实际上都是和未来很有可能被判的酷刑相关联的,全是定罪量刑时应综合性考虑的问题。实际设计的时候,能作如下所示要求:“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勒令嫌疑人、被告缴纳保证金的金额应与其说未来很有可能被判处的酷刑相一致。针对未来很有可能判处管制、拘留或单独可用附加刑的,缴纳的担保金金额为3万元~2万余元;针对未来很有可能被判3年有期徒刑的,缴纳的担保金金额为2万余元~5万余元;针对未来很有可能被判3年及以上刑期的,缴纳的担保金金额为5万~8万余元。”那样要求,既可以使司法部门依据案子详细情况灵便确定保证金的金额,又不会司法部门自由裁量权余地很大而造成无法控制,有利于在担保金金额这个问题上完成均衡和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