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嫌疑人逮捕不等于都要起诉判刑

时间:2022-09-06 15:30: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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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地域,为了能考评侦查监督单位核查准许(确定)拘捕案子的的品质,将案子的不捕率及其捕后能不能提起诉讼做犯法裁定的现象,做为单位的考核方案。小编认为,这类做法是和法律本意相违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要求:对确凿的证据有犯罪行为,也许被判刑期之上酷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采用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等手段,尚不能预防产生社会危险性,然而有拘捕必须的,应即处份。目的:一方面有益于侦察与审理工作中地进行,避免嫌疑人逃走、毁证、串供、自尽等现象发生;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嫌疑人再犯新罪,再次危害社会。从条的规定能够得知:处份的犯罪嫌疑人,是“也许被判刑期之上酷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毕竟是“很有可能”就不一定都需要刑事追究。与此同时拘捕主要是为了确保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和避免犯罪嫌疑人再次危害社会。

除此之外,在刑事诉讼法环节中,公安针对经检察院批捕的犯罪嫌疑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在侦察环节中,发觉不可对犯罪嫌疑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应注销案子;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及时释放出来,发送给释放证明,而且通告原批捕的检察院。

其次,检察院针对公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常要求,针对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规定不用刑事追究或是免去酷刑的检察院能够做出不起诉决定。所说“免诉并不是说被告并没有违法犯罪,反而是其犯罪情节轻微,或者在酷刑和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法规中要求能够可免于承担刑事责任的。例如,准备犯、中止犯、从犯和被威逼参与犯罪的人,刑诉法都各自进行了要求,理应按照他们各自犯罪情节、对比既遂犯、首犯、从宽、从轻处罚或是免除处罚。

加上法院针对检察院起诉的证据确凿、证据充分的案子,应该确定开庭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一条要求,在查清这一事实、直接证据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后,才会对被告人做出犯法或是没罪、犯的什么罪、可用哪些刑诉法或是免去酷刑的裁定。通过法院审理的案子,除开对被告人依规刑事追究处,对有些被告犯罪情节轻微,不用刑事追究的,还可以免去刑事处分,依据法律评定被告没罪的,理应做出无罪判决。

从而能够得知,处份的犯罪嫌疑人,不一定都需要提起诉讼刑事追究。将不捕率和捕后能不能提起诉讼来考评部门工作指标的不是科学合理的,是违反法律的规定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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