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的人人民检察院)浅析不批准逮捕案件及其执行监督

时间:2022-09-06 17:00:0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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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多年来的审查批捕工作上发觉,公安部门在收到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确定后,虽然可以迅速将被拘留得人给予释放出来,不过有时候却不论其案子的具体情况怎么样,对经检察系统不批准逮捕得人,一律释放出后不采用别的强制执行措施,那样实际是停止了这一案子的刑事诉讼程序,放肆了违法犯罪;或是不管由于什么原因不批准逮捕,公安部门皆在收到不批准逮捕确定后,所有变更为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使某些不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就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公安部门的以上这两种个人行为,均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和违反了检察系统不批准逮捕的初心,放肆了犯罪嫌疑人或损害了公民人身自由权。因而,为确保刑事诉讼法的顺利开展与确保公民合法权利,检察系统做为法律监督机关,一定要对“违背办刑诉法有关采用、实行、变动撤消强制执行措施所规定的”「1」给予监管改正。根据法律法规执行其:“第一,对法律的推行进行监管;第二,对不执行法律的进行惩治。”「2」的工作职责,故检察系统对不批准逮捕确定执行给予监管,义不容辞,当予高度重视。

一、检察系统对不批准逮捕确定执行监督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要求:“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法推行行政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要求:“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部门必须在接到通知后马上释放出来,并将实施情况及时联系检察院。对需要再次侦察,同时合乎取保侯审、监视居住要求的,依照法律规定取保侯审或是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O二条:“针对检察院确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部门在接到不批准逮捕认定书后,应当及时释放出来拘押的犯罪嫌疑人或是变更强制措施,并把实行回执表在接到不批准逮捕认定书后三日内送到做出不批准逮捕所决定的检察院。”

二、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确定的种类及公安部门依规应相对应采取措施。

检察院对公安部门提请批准逮捕嫌疑人,做出不批准逮捕确定多见于下列三种情况: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刑或是违法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二是,涉刑且犯罪行为清晰,证据确实充分,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能被判刑期下列酷刑,或没有拘捕必须的;三是涉刑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可是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不符拘捕所规定的直接证据要求的;四是,归属于罪当拘捕,但确系身患严重的疾病或者正在孕期、喂奶自身宝宝女性,能够不批准逮捕的。

对于以上四种情况,公安部门务必采取相应对策,以确保无罪的人不会受到追责或者是不放肆违法犯罪以保证刑事诉讼法活动顺利开展,及其做到有误必罚、教育警示的效果:

1、不涉嫌犯罪的和情节显著轻微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不批捕后,公安部门应该马上释放出来被拘留得人,停止司法程序。除实属无辜的之外,对理应给与别的行政处理的,如根据实际情况对所不批准逮捕得人给予劳教、治安拘留、处罚等。

2、涉刑,但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不符逮捕条件,要再次侦察而且合乎取保要求的。在不批准逮捕后,公安理应采用取保候审的对策,再次侦察调查取证及其它诉讼活动。

3、涉刑,罪当拘捕,但直接证据不符拘捕标准的,案子又理应再次侦察,或是由于身患严重的疾病嫌疑人、孕期或是喂奶自身新生儿的女性,在不批准逮捕后,不符取保候审的标准,应予以监视居住,在直接证据做到拘捕的需求后,可再提请批准逮捕或在监视居住上直接提起诉讼。

三、公安部门实行不批准逮捕确定不正确的种类和形成的原因。

我们不难发现公安部门对不批准逮捕确定实行不正确的缘故有以下几点:一是,公安部门办案人的认识错误:公安部门的某些办案人不恰当地认为只要是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以后就务必放人,还要继续侦察也不能采用别的强制执行措施;二是,办案人欠缺奋发进取和不畏艰难的奋斗精神:有一些由于案子的案件繁杂、调查取证艰难,公安侦查负责人对该案子的再次侦察调查取证有抵触情绪,在检察院对被拘留得人做出不批准逮捕确定后,为防止不便释放出被拘留的人后,就把案子置若罔闻,不会再侦察与处理;三是,产生在办案人的不负责任和敌对心情:有些案子由于极少数的办案人或侦察企业,对案件的侦察抱有极逃避责任心态,觉得反正是你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你没批我直接放,进而案子的犯罪嫌疑人释放出后脱管和案子不再继续侦察,放肆了违法犯罪;四是:产生在办案人的对立心态:极个别案子是由于案子在前期的侦察中,公安侦查工作人员投入了很多的精力,历尽艰辛才将案子开展提请批准逮捕的步骤,他们对于自己的付出怀着一种痛惜、不想放弃的心态,或是了解片面性,对不构成犯罪、不用刑事追究、免去酷刑的案子自以为应予以刑事处分,以至极少数的办案人对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确定造成对立面心态,或者为了个人脸面,但对犯罪情节轻微,不用进到刑事程序或无罪的人,在检察系统不批准逮捕后,为了能出一口气,而把不应该再采取强制措施得人,实施了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

四、检察院了解公安部门实行不正确的方式和监督方式。

检察系统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法规检察系统解决公安部门的侦查活动和所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是否合法推行行政监督,检察系统的侦查监督单位必须在做出不批准逮捕确定后,差别不同的情况,对不批准逮捕确定执行是不是符合规定进行监管。以确保在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执行措施的合理性和重要性、实效性,确保公民人身自由权支配权不会受到侵害和确保刑事诉讼法恰当顺利的开展、立即高效地三打击一整治。

依据《刑诉法》第六十八条要求:“针对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理应说明原因,需用补充侦查的,理应与此同时通告公安部门。”这就需要检察系统将不批准逮捕认定书送到公安部门的前提下,对不批准逮捕的原因及对于该案子理应该怎么办告之公安部门,如果需要补充侦查的,提议补充侦查;或把被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等状况通告公安部门。这样既能使公安部门确定了案子的发展趋势结论,也便捷检察系统对不批准逮捕执行推行监管。刑诉法第六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O二条要求:公安部门应该将不批准逮捕的实施情况立即送到做出不批准逮捕所决定的检察院。这均反映了公安部门理应把不批准逮捕的实施情况让检察系统密切关注,便于检察系统给予监管。之上指明了检察院依据法律要求,监管公安部门对不批准逮捕确定实行不正确的来源和依据是不批准逮捕的决策和不批准逮捕时所作出的检察建议,及其公安部门实行不批准逮捕所决定的回执表。此外,从我院公诉案件单位获得案件线索、接纳公民检举和当事人控诉、整个社会反遗、领导干部督办也不失为发觉监管案件线索的有效途径。总而言之对公安部门对不批准逮捕确定实行的管理案件线索应普遍搜集、细腻挑选、加强监督。[page]

是否对不批准逮捕的决策实行执行行政监督?小编认为:关键在于办案人员要把不批准逮捕案子核查清晰,确立该案子愈后和原发型,使监督检查工作以问题为导向,立即接受或催款实行回执表,考察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执行对不对合理合法。随后差别不同类型的实行不正确的状况给予监管改正:

对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检察系统理应监管公安部门是不是按照规定在收到不批准逮捕认定书后马上释放出来。

对公安机关将不构成犯罪或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得人释放出来后,又采用取保侯审、监视居住强制执行措施的,口头上改正或传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给予改正,令公安部门马上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执行措施;对实属可怜的犯罪嫌疑人,检察系统在不批准逮捕后,尚要查清导致冤假错案、假案的主要原因,如系公安部门逼供而致,应进一步查清责任人,差别的责任轻和重,追踪催促公安部门给予改正、解决。

对公安机关将不构成犯罪或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得人释放出来后,必须给与被告方行政许可、纪律处分,而却放着不管,没有下文,使这种人没能遭受应该有的处罚的,为严厉纪律,清除社会发展不安定要素,做到惩戒教育目地,检察系统应提议公安部门给予对应的惩罚或是转交有地域管辖的行政机关进行修复。

对公安部门把必须再次侦察,合乎取保候审条件,而却采用监视居住对策或是不符取保候审条件而做出了取保侯审措施给予监管纠正,变更为正确强制执行措施;对理应再次侦察并符合取保侯审、监视居住强制执行措施标准,而公安部门却把被释放出来的犯罪嫌疑人并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监管公安部门给予采用相匹配的强制执行措施。取保侯审和监视居住按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的条件实行。对犯罪嫌疑人因直接证据不符逮捕条件,不批准逮捕后且有以下情形,采用取保侯审对策不能预防产生社会危险性,或是不可以高效地确保刑事诉讼法顺利开展的,却可用《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的监视居住要求的,理应采用监视居住对策。此外,还需要注意对公安部门在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对犯罪嫌疑人更改的强制执行措施是不是名副其实进行监管,如“把被监视居住得人拘押在派出所、行政机关、工厂、旅社、乡村部分地区,作法实际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变向拘押”「3」,就是以监视居住的名号行变向拘押之实这些,也应当立即监管改正。

检察系统对公安部门必须在不批准逮捕后采用监视居住对策,而做出取保侯审甚至不采取强制措施,放肆违法犯罪的情况,应当立即依规监管且给予改正。对公安机关有营私舞弊、威胁恐吓、渎职行为的,提议其企业给与行政许可或处罚,涉嫌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注:「1」李家琛小编、法院出版社出版,《新刑事诉讼法条文释义》第249页。

「2」索维东小编、我国检查出版社出版,《侦查监督教程》第2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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