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拘押通常是指公安部门在刑事诉讼法中,因为紧急情况,依规将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给予关押,临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权的刑事案件
强制执行措施。它是中国刑诉法所规定的五种强制执行措施之一,都是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刑事案最经常适用一种强制性方式,在所有刑事诉讼法管理体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在依规前提下,精确灵活应用这一强制执行措施,有益于提升公安部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幅度,避免嫌疑人、被告再次违法犯罪、躲避
侦察和审理,确保刑事诉讼法可以顺利开展,以此来实现在我国刑诉法所规定的“精确、及时的查清犯罪行为,恰当运用法律法规,处罚犯罪嫌疑人,确保无罪的人不会受到刑事处分”的起诉每日任务。在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公安民警对刑拘应用的好坏,它是有关系到刑事案件执法品质,牵涉到公民人身自由权支配权。尽管公安部门在外部大力加强对公安干警业务能力的塑造,使公安民警在刑事诉讼法里的法制观念,执法水平都是有大大提高,不过目前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公安民警对刑拘这一强制执行措施的特性、适用范围、程序流程、功效等方面了解尚不足深入、深入、全方位。所以在稽查环节中还存在诸多问题,而处理好各种问题会更加有利于大家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依法办案并充分运用这一强制执行措施的功效。
一、刑拘的应用领域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明文规定,刑拘应用领域是:(一)已经准备违法犯罪、推行违法犯罪或在违法犯罪后即使被发现的;(二)受害人或是到场亲眼见到得人指认他违法犯罪;(三)在身旁或是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的;(四)违法犯罪后试图自尽、逃走或在逃的;(五)有摧毁、作伪证或是串供可能性的; (六)不谈真实身份、家庭住址、不明身份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要行为的。现行犯就是指已经准备违法犯罪,推行违法犯罪或是违法犯罪却被及时找到的人。重大嫌疑分子就是指有一定的证据表明有可能是执行刑事犯罪得人。从上述能够得知刑拘的适用范围是刑诉法明文规定的,拥有严格界线标准和,不能随便变动和超过。但公安机关司法实践中,一部分公安干警对这一规范的把握不是太好,具体表现为二种趋向,一种是刑拘应用领域过度随便化、扩大。公安民警的法律意识欠缺,官本位思想比较严重是造成这种情况造成的重要原因。这类趋向具体表现为:(一)为避免刑事案件被告方投诉,提起诉讼但对其实行刑拘,以拘代处,混淆了刑拘与治安拘留的界线,增加了刑拘的范畴。(二)因为刑拘对犯罪嫌疑人的关押日期比较有限,在申请刑事案环节中用治安拘留替代刑拘以增加审理案件时长。(三) 以拘代查,乱用拘押,对没有证据表明有犯罪嫌疑得人随便开展拘押核查,甚至还有公安部门对其外来人员排查的时候发现没有身份证的人就开展刑拘的以拘代查。(四)有些公安部门出自于地方保护的效果,将典型性经济合同纠纷里的借款人强制性刑拘,以逼取借款人及家属快速还欠,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另一种趋向应该是刑拘的应用领域把握的过度僵硬,无形之中变小了刑拘的范畴。当然这种行为的效果多种不同,有些地方公安部门是为了提高捕教率,有些是对公安侦查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还有的是公安民警徇私情。 [page]
除此之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具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理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外交途径处理。”的相关规定,即便这群人满足条件也不能并对可用刑拘。
二、刑拘的时间也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及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0九条规定,刑拘的时间也有三种:(一)针对被拘留犯罪嫌疑人,通过核查觉得必须拘捕的,必须在拘押后三日内报请检察院审查准许。(二)增加一至四日。则在情况下,经县之上公安部门责任人准许,报请核查批捕的时间也,在现有三日前提下增加一至四日。在司法实践中突发情况一般指嫌疑人的个人行为形成了违法犯罪重要行为,但犯罪行为并未查清;案件繁杂、案件材料的搜集尚不能提请批准逮捕的;做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结果并未做出,危害明确案件性质的。(三)三十日。即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省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任人准许,报请核查核准的时间能延至三十日。在其中流窜作案就是指跨地区、县管辖区域持续犯案,或在居所犯案后逃走到外市、县再次犯案;多次作案就是指三次之上犯案;结伙作案就是指两人以上一同犯案。
三、刑拘的审核
刑拘的审核就是指有权利的公安部门凡符合刑拘要求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进行审查和准许程序,包含审批机关、审批权和审批流程等相关规定。
(一)审批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0六条规定,刑拘的审批机关是省级以上公安部门。在日常公安机关司法实践中,刑拘既能由实职责任人审核,还可以由实职责任人审核,而别人则没有权利开展刑拘的审核。
(二)审批权。是各个审批机关对审核批准刑拘具有的权利界线。一般指以下这些突发情况:1、对不具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依规理应拘押的,须经省、自治州、市辖区省公安厅、局审核。执行拘留后该及时向有关外事处公司办公室及有关外国人主管机构执行通告责任,与此同时并报国家公安部办理备案。 2、对入伍前在地方犯案的士兵必须刑拘的,须经地区公安部门给予犯罪证据原材料,提交部队军之上保卫部门核查,确定应依规起诉的,由该保卫部门拘押。 3、对县以上各个人民代表依规应予以刑拘的,必须经过区级人大会执委批准,在区级人大会闭会期间经本级人大常委批准即可审核。
(三)审批流程。拘押嫌疑人须经办案人员填好《呈现请拘留报告书》,孑有审批权的公安部门责任人审批后审签《拘留证》,该文书的录入应书写工整,法律用语标准。司法实践中切勿在《呈请拘留报告书》中标有“呈请刑拘X日”。对需要增加刑事拘留期限的,审理案件企业必须在拘留期限界满前二十四小时内制做《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并将原准许行政机关责任人审核,无须再签《拘留证》。但在《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时应注明“呈请增加拘押X 日”或“呈请增加拘押至三十日”字眼。 [page]
四、刑拘的落实
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刑拘的相关规定,公安民警在实施刑拘环节中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办案人员在实施刑拘时应向失信执行人提供《拘留证》,勒令失信执行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公章)、捺指印,如失信执行人抗拒的,查工作人员必须在《拘留证》人标明。如遇必需状况办案人有权利应用警具。
2、办案人员对被拘留人们在拘押后二十四小时内要那时候行审讯并制做讯问笔录,发觉不可拘押的应该马上释放出来。
3、办案人员除妨碍侦察或者无法通告情况外,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拘留人拘押缘故及关押场所通告被拘留人亲属或者他所属单位。
五、刑拘的消除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要求,公安对被拘留犯罪嫌疑人审核后,依据案子状况报检省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任人准许,各自作出处理。一是对必须拘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处理提请批准逮捕办理手续;二是对理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不必须拘捕的,而申请办理
取保侯审或
监视居住办理手续,向院移送起诉;三是在拘留期限内无法查清案情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办理手续,再次侦察;四是有着刑诉法第15条的规定情况之一的,撒案。上述四种状况都应办案机关对刑拘给予消除。但消除刑拘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理应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这个公文中注明释放出来缘故。 2、对有刑起诉第15条的规定情况之一的除释放出来被拘留东妖神记,还应当撒案,而无法以放代撤。3、对行政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应该马上释放出来,发送给释放出来凭证。公安部门为必须补充侦查、规定行政复议核查应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