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03:08:11来源:法律常识
作为一名小律师,我是这样理解的:如果将刑事案件辩护的重点工作放在法庭辩论本身就是对案件的不负责任,更多时候辩护工作的重点是在公安侦查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举个例子,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负有侦查收集“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义务,但是基于多种因素的限制或者阻碍,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对每一个案件并非都能完全落实上述规定,辩护律师在这个阶段就应该通过会见嫌疑人充分了解案情,详细分析后将有利于嫌疑人的一些信息线索主动提供给公安机关,避免公安侦查遗漏。另外充分了解案情之后,也可以了解公安立案侦查的罪名是否正确,如果发现无罪或者罪名不正确应该及时给公安提交法律意见。案件到检察院阅卷后,辩护律师应该依据公安侦查结果并结合通过嫌疑人了解的情况及时提交法律意见,对需要补充侦查的内容、无罪内容或者罪轻内容及时反映给检察官。这些工作都是一个成功辩护的必备提前和基础,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只是整个刑事案件辩护工作的集中体现而已,但是庭审辩护并不是绝对的重点。当然,随着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素质越来越高,侦查技术的越来越先进,出现冤假错案的概率会越来越小,一些常规争议性不大的刑事案件的辩护空间确实很小,但是律师的辩护并非颠倒黑白,律师辩护的初衷只是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益和利益得到落实,如果将律师的辩护理解为一种逃脱罪行或者非常规减免罪行的手段,那么这本身就违背了律师辩护制度的初衷!总而言之,每一个案件都要负责任,这样才能对得起委托人,也才是对得起自己的职业,辩护工作才不留下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