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0 12:33:13来源:法律常识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所指立案侦查阶段是指检察院对公安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子,或者是对自主侦查终结的案子,在审查起诉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是忽略了罪刑或同案人,需要补开展相关统计研究等相关工作一项诉讼活动。补充侦查主要是为了查明相关事实证据直接证据,以再决定是否将嫌疑人交货法院审理。
法律知识友情提示,补充侦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检察院退还公安部门开展。这样的方式一般适用关键违法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是忽略了关键犯罪行为及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的案子。检察院对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子,理应制做《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注明退查的理由和需要补查清的具体事宜和要求。
另一种是由检察院自主侦察。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仅有一些主次的犯罪事实、剧情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公安部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状况,在评定事实证据直接证据上和公安部门存在一定矛盾或已经退查过但并未查明的案子。
人民检察院规定补充侦查的次数是2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要求,针对补充侦查的案子,理应在一个月之内补充侦查结束。补充侦查以二次为准。补充侦查结束移交检察院后,检察院重算审查起诉期限。检察院核查案子,对需要补充侦查的,还可以退还公安部门补充侦查,也可以自己侦察,对二次补充侦查的案子,人民法院依然觉得证据不充分,不符起诉条件的,理应做出免诉的决策。
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现象有:觉得关键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是有违法状况时,能够退还检察院补充侦查,或是通告检察院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