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4 10:32:12来源:法律常识
现阶段未有法律条文或有关规定做出回应。可是,《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1款确立、简洁地用了“还有另外关键罪刑”的宇样,明确了重算侦查羁押期限前 无理要求,并没有加上其他限定,清晰地表达了“还有另外除已经侦察的犯罪以外的关键罪刑”的内涵,但未规定该“关键罪刑”是和已经侦察的犯罪不同种的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案子,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关押后通常将会发觉嫌疑人并没有交待所以被侦察出的新的犯罪,对于这类探索与发现的犯罪而言, 侦察工作中就开始了一个新的全过程,如果按照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审理案件,时长通常不够了,由于原羁押期限要为侦察原来罪刑所需的,则在剩下的时间内无法查明探索与发现 的犯罪。为了能查明一个新的罪刑,侦查羁押期限必须重算。无论探索与发现的犯罪是和已经侦察的犯罪相同的犯罪,或是不同种的犯罪,重算其侦查羁押期限均符 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理应特别注意的是,所说“关键罪刑”,算不上指与原来罪刑对比定罪量刑为主的罪刑,也并不是指刑法法条所规定的一些大罪,而应该是可能会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罪刑。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或没有确凿的证据其犯罪行为的,也不能可用此条随意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