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4 12:00:01来源:法律常识
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12月16日 最高检察院调整)
第二百一十条 以便查清案件,在适当的时候,检察人员能让受害人、见证人和嫌疑人对于违法犯罪相关物品、文档、遗体开展分辨;还可以让受害人、见证人对犯罪嫌疑人开展分辨,或者让嫌疑人对于其他嫌疑人开展分辨。 对犯罪嫌疑人开展分辨,理应经检察长准许。
第二百一十一条 分辨必须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中进行。在分辨前,应向分辨人详尽了解被辨别人或是被分辨物实际特点,严禁分辨人看到被辨别人或是被分辨物,并理应告之分辨人有心造假分辨需承担的法律依据。
第二百一十二条 几位分辨对同一被分辨人或者同一商品开展分辨时,须经每位分辨人独立开展。适当的时候,能够有见证者到场。
第二百一十三条 分辨时,应该将分辨目标掺杂在有关人员或是物件当中,不可给与分辨人一切暗示着。 分辨嫌疑人时,受分辨人总数不能低于五人,相片不能低于五张。 分辨物品时,类似物件不能低于五件,相片不能低于五张。
第二百一十四条 分辨的现象,理应制做询问笔录,由参与分辨的相关人员签字或盖公章。
第二百一十五条 检察院组织开展分辨,还可以商请函公安部门参与或是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