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3 13:33:12来源:法律常识
日前,嘉善法院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发出律师调查令,这是7月2日浙江省高院下发《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意见》后嘉兴法院执行程序中的首份律师调查令。
在执行阶段,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签发调查令,由持令律师在人民法院调查令授权范围内向接受调查人调查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虚假报告财产的证据。
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0日向嘉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某归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及诉讼费合计51万余元。本案欠款系被执行人徐某与其已故配偶周某于2017年3月向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两申请执行人作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担保人代为向银行归还的款项。
因周某已故,申请人无法明确提供其名下的遗产线索。为保障自己的权益,申请代理律师范律师向嘉善法院申请调查令,拿到调查令他将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调查被执行人周某生前名下收益类保险信息。嘉善法院接到申请后,立即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的理由、申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进行了审查,于当日签发了调查令,并向持令律师一并送达了调查令使用须知。
调查令制度是嘉善法院执行局破解执行难创新举措之一,将法院调查与律师调查有机结合,充分延伸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渠道和空间,一定程度上能遏制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债务。一方面缓解当前法院执行力量的不足,另一方面让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全方位了解,消除当事人因信息不对称而对法院执行工作产生的误解。对实现公平正义,阳光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善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