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7 07:27:06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15岁少年驾车撞死老人被法院发家庭教育令的新闻一度登上热搜。
故事发生于江苏扬州,在2021年11月14日晚上,吴某驾驶摩托车严重超速行驶,将一辆停在斑马线上的蓝色电三轮撞出13米远。被撞的64岁陈某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而肇事的吴某年仅15岁,无驾照,摩托车还存在套牌的现象。吴某随后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这本是一起较为常见的交通事故,特殊之处在于吴某年仅15岁,而法院根据最新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向家属发出家庭教育令。这背后其实有几个关键点值得探讨,一是吴某的刑责问题,二是家庭教育令是什么,是否确有实效。
第一个问题,年仅15岁的吴某造成如此大的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本案在公安阶段便会尘埃落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吴某正处于这一年龄期间,但并未触及上述任何一个入罪类型,依法不应承担刑责,因此公安侦查结束并不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所谓的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实际上是双方就赔偿数额谈不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所引发的,并非刑事审判。
第二个问题,家庭教育令是什么?如何评价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指导令是一种司法令状,它主要就是督促家长,积极、正确履行对孩子的家庭教育和监护责任。就本案而言,法院发现吴某犯下如此大错,与家庭教育严重缺失息息相关。据悉,吴某初中便辍学,父亲长期在外打工,母亲溺爱,疏于管教。因此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尽到监护义务。
但实际上,目前尚未有家庭教育令更为细化的配套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拒不履行该令的义务人应承担何种具体法律责任,并不明晰。因此,家庭教育令的强制力是很有限的。
在《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前,实际上便存在“责令家长严加管教”的措施,这一措施也是公安机关处遇此类未成年人违法实践的最常用措施,但实际并没有起到什么效果。原因何在?笔者一直主张,问题少年之所以成为问题少年,绝大部分原因就出在家庭身上,父母文化水平不够、教育能力缺失等。他们压根无法有效教育好少年,通过”责令家长严加管教“或者现在换汤不换药的”家庭教育令“让这样的家长继续”严加教育“,即使目前有相应的细化规定,成效也必定式微。因此,这项措施,笔者认为,仅仅适用于父母有足够的文化和教育能力,只是疏于管教或溺爱放纵的情形,通过赋予此令强制力,倒逼家长管教。
就此案而言,吴某父母亲并不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教育能力,且父亲长期在外务工,母亲溺爱疏于管教,仅仅适用家庭教育令,无异于“放虎归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后,随着配套措施的完善,实际上专门教育制度(以前叫工读教育)渐趋完善,类似吴某这样的辍学少年,便应当纳入此类专门教育的范畴,实行闭环管理,接受国家的特殊教育,如此才有可能有转机。针对专门教育的解读,后续有空再更新哈!
作者简介:鹭岛法槌,法律工作者,随谈法律实务,共享法律知识,攀登法治高地!觉得内容有帮助的,可以点击关注,我们一起交流一起共享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