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为了能搜集犯罪证据、破获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及很有可能掩藏犯罪分子或是犯罪证据的人身体、物件、住所和其它相关区域进行强制搜察直接影响公民人身安全和定居等基础的公民基本权利,所以必须严苛按照规定开展:
1.办案人搜察人身安全或住所,一定要为了能搜集犯罪证据,破获犯罪嫌疑人的目地。搜察的范畴一定要与犯罪分子和藏匿犯罪分子或罪行相关的地区,其实就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物件和住所,以及其它很有可能掩藏犯罪分子或犯罪证据之人的人身安全、物件和住所,如亲朋好友、隔壁邻居或单位等。
2.搜察需要由检察院和公安部门的办案人开展,别的所有人或单位都没有权利开展搜察。办案人在开展搜察时,被搜察的单位或者个人理应紧密配合。被搜察的单位或者个人理应拿出相关证据包含搜察行政机关早已把握的,也包含搜察行政机关没掌握在搜察中澳找到的。针对事前明确表示搜察的证据、证据和电子证据,搜察工作人员可以直接鼓励被搜察者全自动交出去,假如不予拿出,办案人能够强制寻找、搜索,所有人不予以任何借口开展阻止。针对有意藏匿罪行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针对以暴力行为、威协方式防碍搜察的应当按照刑诉法有关阻碍执行公务罪承担刑事责任;针对以其他方式防碍搜察顺利开展的,按照治安管理规章的相关规定,给与治安处罚。办案人发觉被搜察的单位或者个人拿出物品与此案不相干的,应当立即退还。
3.开展搜察应向被调查人出具搜查证。搜查证是办案人依法进行搜察法律凭据。提供搜查证是为了证明实行搜察工作的人员身份和执行搜察岗位职责,避免非法搜查,确保公民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和住房不会受到侵害。只会在执行逮捕、拘押时,如遇紧急状况,才能够不另用搜查证开展搜察。搜察可单独开展,还可以与执行逮捕、拘押同步进行。如被执行逮捕、拘押的人身藏作案工具或爆炸品、剧毒物品或则在住所挂有发生爆炸物件等,可能会发生自尽、凶杀案以及其它伤害别人或公共安全管理的现象,或者是有毁弃、迁移罪行等反侦查征兆的,都应当及时开展搜察,以避免给社会产生影响或丧失证据机会,危害或防碍侦查活动的顺利开展。假如没遇到以上紧急状况,开展搜察也要提供搜查证,不予以逮捕证或拘留证替代搜查证。搜查证理应注明被搜察人姓名、胎儿性别、岗位、家庭住址搜察的场所、搜察的效果、搜察的行政机关、实行搜察的人员和搜察日期。
4.搜察时,理应是被搜察人及它的亲属到场,还需要有隔壁邻居或者其它见证者到场。这样有助于确认搜察状况,提高所获得的证据的真实性、稳定性,也方便群众监督管理,同时还可以避免一些被调查人诬陷搜察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搜察,确保搜察活动顺利开展。
5.搜察女性的人体须经女工作员开展。见证者也要是女人,别的不相干的人不可到场。那样反映对女性的独特维护,能够防止在调查发生猥亵妇女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益于保证被搜察女性人身安全,同时还可以防止被搜察人诬告陷害办案人,确保搜察的顺利开展。
6.开展搜察务必制做搜察询问笔录。搜察是侦察中获取直接证据的重要途径,搜察的现象直接影响直接证据所取得的是否合法,案件材料是不是真实有效,捕捉犯罪嫌疑人的计划方案是否可行,及其下一步的侦察计划方案怎么确定等诸多问题。为解决以上问题,确保侦查活动的顺利开展,必须把搜察的现象,依照搜察顺序属实地记下来,做成询问笔录,把搜察的时间也、地址、全过程,发觉相关证据,获取和扣留相关证据的名字、总数、特点及找到的别的相关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等,一一写具体,便于侦察和分析案情。做好的调查询问笔录须经办案人与被搜察人及它的亲属,隔壁邻居或者其它见证者签字、盖公章。这样有助于确保搜察询问笔录的精确性,有利于核查核对,也这样才能证实搜察所取得的证据的真实性、实效性。一旦被搜察人或者它的亲属逃走了或是回绝签字、盖公章,必须在询问笔录上注明,以证实搜察时的情况和向法院说明为何搜察询问笔录上没被搜察人及它的家属的签字、盖公章,并且可以防止被搜察人及它的亲属蛮不讲理纠缠不清,以确保侦查活动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