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检查是依据必须所采取的一种
侦察对策,具备强制权,与此同时人身安全检 查又是一种特殊
侦察对策,除严苛依法进行外,还不得伤风败俗。因而,我国的法律及有关政策:假如开展人身检查时,
违法犯罪犯罪嫌疑人回绝查验,
侦察工作人员觉得必 要时,能够强制性查验,但如果受害人不愿意人身检查时,应当通过正面教育的方法,则在允许后才能开展安全检查,不可以强制性查验。即便是强制性查验
违法犯罪犯罪嫌疑人人身安全时, 也要严苛留意,不可以污辱被检查人人格特质。要特别注意的是,对性侵案里的受害人,一般没有进行男性生殖器官检查,独特必须检查的项目,理应征求自己及家属的同 意,并且经过(地)市公安处(局)的负责人准许,在规定医院由法医或女医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