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2 19:02:24来源:法律常识
某公安民警张某、李某为了完成处罚每日任务,捕风捉影地把已经召开会议某工商所所长林某口头传唤去派出所,要林某交待在其 理发店嫖妓的现象,并缴纳罚款。林某果断否定嫖妓的事,回绝缴纳罚款。张某、李某遂用手拷将林某的一只手拷住吊在窗栅上,对林某暴打,还要电警棍触打林某的 脸部、耳朵,时间久达4钟头,导致林某一段时间左耳听力缺失,但尚未构成轻伤。对张某、李某的举动怎样判定存有二种见解,一种观点认为组成刑讯逼供罪,另 一种观点认为不属于违法犯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刑讯逼供罪和暴力行为调查取证罪所侵害最直接的行为主体是违法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和见证人的人身自由权及其司法部门的反 常主题活动,而林某是因涉嫌治安违法工作的人员,不属违法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和见证人,因而,张某、李某的举动不属于违法犯罪。请问一下:对张某、李某的举动究竟该如何判定呢?AEx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网
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检察院 孙华林AEx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网
孙华林朋友:AEx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网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已明文规定,刑讯逼供罪的违法犯罪目标也只能是违法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虽然张某、李某的核心真实身份、事实个人行为等都和刑讯逼供罪有相似之处,因林某并不是违法犯罪犯罪嫌疑人,并不是被告,因此对赵、张二人不要以刑讯逼供罪判定。AEx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网
可是却你所提供的案件看,对于我们来说,能够拘禁罪追责张某、张某的刑事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得人应选用传唤证依法传唤, 主要是对现场找到的违反治安管理得人,才能够口头传唤。公安民警张某、李某口头传唤已经召开会议的林某,从未有过合理合法。在没有任何合理合法根据前提下,张某、李某限定林某人身 随意达4钟头,且有施暴剧情。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或者以其他方式违法夺走别人人身自由权的,组成拘禁罪,对有施暴、污辱的情节, 从重处罚。党政机关工作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从重处罚。张某、李某运用国家行政机关人员的权力违法限定林某的人身自由权,并对施暴,应依规从重处罚。AEx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