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犯罪行为或是嫌疑人,都有权利并且也有责任向公安机关、检察系统或是法院立案或是检举。因而,司法部门接到的案子有单位及中国公民一个人在发觉犯罪案时往司法部门的报警、有被害人的控诉,也有犯罪案的相关知情人的检举。法院、检察院或是公安部门针对以上报警、控诉和举报的原材料,应当及时展开工作,依据所提供相关材料,依照所管和职责分工的相关规定,快速进行核查,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剖析是不是或许已经涉嫌犯罪,必须不用承担刑事责任,随后再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如果认为早已形成了违法犯罪,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的,就应该确定立案调查。包括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直接证据不足足够的,理应进一步深入调查、调查取证等侦察工作中。如果认为并没有涉嫌犯罪,不属犯罪案,不作为犯罪案处理,要把不立案的主要原因通告控告人。能够申请复议,控告人假如不服气,规定再进行一次核查,相关的司法部门理应再仔细地核查一遍。
此外,做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如果认为公安部门对理应立案调查的案子并没有立案调查的,或是受害人觉得公安部门对理应立案调查的案子并没有立案调查,向检察院所提出的,人民法院理应规定公安部门对不立案的主要原因或是原因进行表明。例如,是否为没有犯罪事实,或是犯罪行为显著轻微,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给检察院或是受害人一个很明确的回应。假如检察院觉得公安部门不立案理由无法建立,应该通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安部门接到通知后应该立案侦查,而且依据相关的相关规定,公安部门在收到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该将说明原因书面答复检察院。检察院觉得公安部门的不立案原因不可以创立,传出《通知立案书》时,应该将相关证实应当立案侦查的原材料与此同时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在接到《通知立案书》后,必须在15日内确定立案侦查,并把立案决定书送到检察院。由此可见,针对中国公民报警、控诉后,司法部门是不要随便不予立案的,即便不予立案,也应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