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1 15:00:07来源:法律常识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贪污罪的死罪适用关键作了两处调节:一是调整了死罪适用标准,将“剧情非常明显的,处死刑”改动为“金额非常极大,并使我国和人民的利益遭到尤其巨大损失的,处无期或死罪”;二是增多了终身监禁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4条依据刑法修正案(九)要求和在我国保存死罪,严控死罪和谨慎适用死罪的死刑现行政策,分三款要求了贪污罪、贪污罪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一般死缓解终身监禁的主要适用。
第4条第一款明文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即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违法犯罪金额非常极大,违法犯罪剧情非常比较严重、社会影响尤其极端、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导致尤其巨大损失的受贿、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换言之,针对极个别罪刑尤其比较严重、依规理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嫌疑人,理应果断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第4条第二款要求一般死刑缓期。即针对尽管合乎第一款判处死刑适用标准,但具备投案自首,有功,如实供述自身罪刑、真心实意悔过、积极主动退赃,或是防止、降低危害結果的出现等剧情,并不是务必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换言之,《解释》要求针对合乎死刑立即执行标准但与此同时具备法律规定从宽等惩罚剧情,并不是务必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第4条第三款要求终身监禁的适用。终身监禁,是处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刑缓期中间的一种新的执行死刑对策,而不是一个新的刑种。从实行实际效果而言,它比一般死刑缓期更加严格。
《解释》对终身监禁实际适用从实体线和程序流程2个层面给予了确立:
一是明确沉默权适用的情况,即关键对于这些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太重,被判一般死刑缓期又偏少的重要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策终身监禁;
二是确立凡决策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做出死刑缓期裁判员的一起就理应一并做出终身监禁的决策,而不可以直到死刑缓期实行期内期满再视情而定,注重终身监禁决策后,就务必“锒铛入狱”,不会受到实行期内坐牢主要表现的危害。
【表述条款】
第四条 受贿、贪污受贿金额非常极大,违法犯罪剧情非常比较严重、社会影响尤其极端、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导致尤其巨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合乎前述規定的情况,但具备投案自首,有功,如实供述自身罪刑、真心实意悔过、积极主动退赃,或是防止、降低危害結果的出现等剧情,并不是务必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合乎第一款要求情况的,依据违法犯罪剧情等状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与此同时裁判员决策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到期依规减为无期后,终身监禁,不可减刑、保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