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4 08:46:52来源:法律常识
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同时,改判同案原审被告人张伟春、同案原审被告单位物美集团无罪。
为什么张文中被改判无罪?作为依法纠正涉产权和企业家冤错案第一案,张文中案有怎样的标杆意义?向外界释放了什么信号?
思客独家专访张文中的辩护人之一,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左坚卫,为我们解答上述问题。
确实比较了解。我和张文中的另一位辩护人,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赵秉志教授跟踪了这个案件十一年,一审、二审、申诉、再审各个阶段都参加了。
庭审现场,左起分别为左坚卫、赵秉志、张文中。(受访者供图)
从案情本身来看,应当说有一定的疑难复杂性。
首先,涉及三个罪名,即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这些罪名在认定上的疑难问题较多,在司法实务中容易产生争议。
其次,被指控的三项犯罪都和企业经济活动有关,企业的经济活动往往是十分复杂繁琐的,这就决定了与经济活动交织在一起的犯罪案情往往比较复杂,梳理起来费劲。
最后,这个案件与国家在一定时期的国债贴息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相关,而这方面的政策有一个调整过程,因此对如何理解和适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相关国家政策,容易产生不同认识。
但是,在厘清全案事实之后,如果严格遵循刑事法治原则来分析判断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应当是很明确的,不应当存在太大争议,因而也不好说是疑难复杂。
所谓严格遵循刑事法治原则,简单而言,就是要以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事实为依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来评判案件,它包括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和其他原则。
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如果司法机关能够正确理解和严格遵循这些原则,通常就能够得出合法合理的结论。
所谓“标杆”案件,就是具有示范性、引领性作用和地位的案件,可以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来理解。
从形式上看,张文中再审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部提审的第一起涉产权刑事申诉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起全案纠正、宣告无罪的涉产权刑事申诉案件。充分显示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的决心和勇气。
从实质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张文中案的过程中,严格遵循了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等刑事法治原则,彻底纠正了原判的错误,从实质上充分保障了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利,维护了公平正义。
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较为典型地体现在: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来评判物美集团存在瑕疵的申报国债贴息技改项目以及实施相关项目的行为,明确肯定并充分论证了张文中没有实施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行为,没有诈骗故意。
恪守疑罪从无原则,较为典型地体现在:当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张文中等人占有了申购新股所得赢利,关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言辞证据供证不一、前后矛盾且与书证不符的情况下,明确认定挪用资金罪不成立。
可以说,张文中再审案的判决结果,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和判决中对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刑事法治原则的坚守,使其成为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政策的“标杆”案件。
我认为释放的信号十分明显,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人民法院要加大对涉产权冤错案件的纠正力度;
第二,人民法院要为企业和企业家的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
第三,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统一裁判尺度,有条不紊地依法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
当前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第一,对已经发生的侵犯产权案件有案不立,推诿搪塞。
第二,违法立案和追诉企业及企业家。
第三,在刑事诉讼中非法占有、处置、毁坏企业及企业家的财产。
今后,针对上述问题,一方面应当加大对企业及企业家产权保护力度,防止新增涉产权冤错案的发生。
另一方面,应当强化问责机制,有效防范和惩治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这个问题说来话长。刑事辩护的具体目标很难实现,尤其是无罪辩护,正如有律师同仁所说,每一起刑事辩护都是一次绝处求生。我们跟踪张文中案十一年,深刻体会到刑事辩护所具有的挑战性和压力。
刑辩律师需要有坚定的信念和契而不舍的态度,刑辩律师不能过多考虑最后的结果,而应当全力以赴找到有效辩护的方案。
无论刑事辩护有多难,我们都能找到这个方案。无论辩护成功的概率是十分之九,还是千分之一甚至万分之一,我们的决心和目标始终不能变,那就是提供最优质的辩护服务。
策划:刘娟
编辑:白帆
校对:杨胡贤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