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08 13:36:27来源:法律常识
1993年12月创建德衡所,并任所主任至今。在创建德衡所前,栾少湖律师曾在青岛市公安局预审和法制部门工作十年,历任侦查员、预审科长、法律研究科科长、复议应诉科科长及《青岛公安报》编辑部负责人等职务,是当时公安部门荣获三级警督警衔最年轻的干警之一。因业绩突出,他先后三次荣立个人三等功,二次获个人嘉奖。在创建德衡所后,作为德衡所的创始合伙人和带头人,他带领德衡律师,始终秉承“崇尚
公正、追求卓越”的服务宗旨和“建百人大所、树百年德衡”的目标,坚持走规范化、规模化的道路,向广大客户奉献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以斐然的业绩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他倾力打造以金融、公司证券、房地产、涉外、刑事辩护五大业务板块为主的商务性律师事务所,努力探索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形成了较有特色的“双线双面”管理法。他创新提出了“走出青岛,走出诉讼”的战略发展口号,相继在北京、济南、上海设立分所,将德衡服务区域扩大到全省、全国,是目前中国最大的合伙制律师机构之一。德衡所连续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事务所”、“青岛市规范化文明律师事务所”、“山东省文明律师事务所”、“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协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等称号;并先后荣立集体三等功、二等功;德衡律师服务标识分别被评为青岛市、山东省著名服务商标。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已发展成为省内业务量和业务收入第一、律师规模过百人、年交税二百万元以上的知名品牌所,成为中国律师业的一大亮点。栾少湖律师也成为中国律师界最著名的领军人物之一。业界权威刊物——《中国律师》杂志先后于二OOO年第十二期和二OO五年第五期发表了对栾少湖律师的业绩专访。
在处理日常行政事务的同时,栾少湖律师还承办了大量的律师事务,侧重于刑事辩护、行政复议与诉讼和法律顾问类事务,擅长解决疑难复杂法律问题,是山东省乃至全国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之一。其经办的较著名的案例有: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房贷部总经理鲍秀彩特大受贿案(判决结果:宣告无罪);海尔集团空调器厂总经理张某特大挪用公款案(判决结果:缓刑一年);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副局长张某徇私舞弊案(判决结果:免予刑事处分);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预审科副科长王某刑讯逼供案(判决结果:免予刑事处分);山东省胶南市公安局刑警队长崔某刑讯逼供案(判决结果:免予刑事处分);某集团董事长王某私藏枪支弹药案(判决结果:管制两年);东方航空公司特级飞行员刘某故意杀人案(判决结果:死缓);即墨路小商品市场众多摊主状告青岛市工商局行政诉讼案(判决结果:委托方部分胜诉);市百货总公司总经理马某玩忽职守受贿案;青岛山国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某贪污、挪用公款案(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青岛双龙制药公司总经理白某虚报注册资本案(判决结果:宣告无罪);代理澳珂玛集团控告甘肃乔某诉讼诈骗案和青岛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副庭长邓宁受贿、玩忽职守案;高某挪用公款案(判决结果:无罪)等。
2008年1月,栾少湖律师被山东省司法厅荣记个人一等功。
著 作:
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实用法律简介手册》、《风雨兼程》(德衡十周年纪念文集之大事记、论文集、案例选)、群众出版社出版的《复议应诉导论》、《公安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山东省公安厅的《公安行政执法手册》等多本著作。栾少湖律师还在国家和省级各类政法刊物上发表论文近三十篇,包括:栾律师主笔撰写的《中国律师发展报告》中的刑事法律服务部分和《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生存与发展调研报告》获全国律协好评。《论诉辩交易制度与刑法的精神》(获山东省第十二届(2002年)律师理论研讨会优秀论文一等奖)、《论律师在普通程序简化审判简易程序中的作用和地位》(获第三届(2003年)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一等奖)等。《对视:法官与律师——“法官眼中的律师”与“律师眼中的法官”调查报告》引起法律界关注。《律师受托立法的路径探索》和《冲突与和谐:恢复性司法之考究》获(2007年)中国律师论文优秀论文。
论 著:
扩大刑事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中律师辩护权的思考 (与劳谦合作) [日期:2005-7-6]
论诉辩交易制度与刑法的精神 [日期:2002-9-16]
社会兼职:
青岛市第十三届(2003年—2008年)人大代表
青岛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专家咨询组组长
山东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顾问
青岛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顾问
青岛市工商联执行委员与常务委员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
全国律协外事委员会委员
全国律协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
青岛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
济南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山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青岛市法学会常务理事
青岛市慈善总会常务理事兼法律顾问
青岛市残疾儿童医疗康复基金会常务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