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02:32:22来源:法律常识
2020年,一起内蒙古包头的涉黑案,让“异地调用检察官制度”进入公众视野。该案中,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从全自治区调集18名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组成公诉团队,案件引起学界及实务部门的关注,异地调用检察官制度的合法性随之引发讨论。
也有公民对“异地用检”合法性提出审查建议。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提交审议,报告披露了这一情况。
报告称:有公民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异地用检”制度提出审查建议,对被调用的检察人员代表所调用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各项检察职责是否需要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任职决定,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和做法,涉及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的理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研究认为,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被调用的检察人员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各项检察职责的,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任职决定,法工委已向有关制定机关提出了研究意见,建议予以考虑。
多起集团犯罪案件曾“异地用检”
司法实践中,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并非新鲜事物,多起涉及集团犯罪的案件让“异地用检”进入公众视野。
王永明为包头市民间放贷人,因群众举报涉黑被查。2019年4月20日,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13项罪名,对王永明等12人提起讼诉。
2020年7月27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包头王永明涉黑案”转由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审判。此后,该案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重新组合,公诉人由18名来自内蒙古自治区三级检察院的检察人员组成的公诉团队,其中9名为到庭公诉的检察官,另有9名为检察官助理。
“公诉团队”的形式引起该案辩护律师的质疑,称“跨区域、跨级别组建公诉人团队违反法律规定”。
与王永明案类似,“谢留卿等63人诈骗案”中,检察机关也曾组建“公诉团队”出庭。2021年2月3日,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对谢留卿、刘艳芳等63人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随后繁昌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为由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在本案二审中,除了芜湖市、区两级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外,还有来自省内合肥市、铜陵市、安庆市共计13名检察人员一起支持公诉。
两起案件陆续引起学界学者和实务部门的关注,异地调用检察官制度也随之引发诸多讨论。
解决“案多人少”矛盾,实现“控辩平衡”
南都记者了解到,“异地用检”源于2018年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其中第24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行使的职权之一,即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但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
此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检察院组织法的基础上增加规定:被调用的检察官可以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各项检察职责。
上述两项规定被视为检察官异地调用的法律依据。
检察办案中,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也有实际需求。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曾撰文分析,员额制改革后,“案多人少”的矛盾变得更加突出。一些基层检察院业务部门由于员额检察官数量限制,在遇到一些犯罪嫌疑人人数众多、辩护律师人数众多的集团犯罪案件时,难以完成指控任务。因此,为实现法庭上的“势均力敌”,达到“控辩平衡”,在检察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的情况下,检察院便不得不在异地检察院调配检察力量,以增强指控犯罪的能力。
此外,犯罪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也给检察官履职能力带来挑战。韩旭认为,一些检察院不得不借助具备专业优势的异地检察官参与案件办理,通过“异地用检”还可以实现团队化办案,弥补单兵作战思虑不足。
公民建议审查“异地用检”合法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称需本级人大任职决定
“异地用检”也曾引发程序是否合法的质疑。
有专家表示,根据《检察官法》规定,检察机关检察员以上职务需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任命。如“异地用检”,被异地调用的检察官便会失去原选举或任命机关的监督,在接受监督上可能会处于“失控”状态。如没有被调用地人大常委会的任命手续,“异地用检”可能损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调用检察官,是因个案而临时调用,随着案件结束,被调用检察官仍然回归各自的检察院,并未打破检察官原有的“地域依附性”,不存在虚化选举和任命制度的问题。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最新披露:有公民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异地用检”制度提出审查建议。
报告称,对被调用的检察人员代表所调用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各项检察职责是否需要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任职决定,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和做法,涉及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的理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研究认为,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等法律共同构成检察权行使的法律依据,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被调用的检察人员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各项检察职责的,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任职决定。
报告还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向有关制定机关提出研究意见,建议予以考虑。
专家:检察机关应落实人大任命和监督制度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程雪阳曾对“异地用检”制度进行系统分析,并专门撰写《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制度的合宪性分析》一文。程雪阳告诉南都记者,虽然是临时调用,检察官异地办案依然需要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这是由检察官的任命体制决定的。
“在目前的法律体制下,检察官都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如果异地调用检察官不征求本级人大的意见,可能导致人大任命权虚置。”程雪阳还表示,虽然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有领导权,但我国《宪法》建立的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同时负责的“一重监督,一重领导”体制,而不是完全垂直领导体制。因此,下级检察院并不是上级检察院的业务部门,而是一个需要同时对本级人大负责的独立国家机关。如果下级检察院的人力资源配置完全由上级检察院决定,那么下级检察院如何对本级人大负责,受本级人大监督也将成为难题。
南都记者观察到,备案审查报告在“五年来合宪性问题审查研究有关情况”部分披露了上述案例,也就是说,这是一起涉合宪性审查的案例。
程雪阳分析,从报告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等法律共同构成检察权行使的法律依据”,而不是只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构成检察权行使的法律依据。即检察权在行使过程中,除需要遵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外,还需要遵守《宪法》等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落实宪法和上位法规定的人大任命和监督制度等。
“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制度的基本框架是合宪的,但只有当其内容增加‘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任职决定’等内容之后,该项制度的运行和实施才具有充分的合宪性和合法性。”程雪阳称。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