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1:49:27来源:法律常识
江苏徐州丰县一被“栓链生八孩的女子”事件,再次引发了人们对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热议。
事件经过:
1月28日,一位博主在抖音发布了一条小视频:视频中一名董姓男子透露他家里有8个孩子,包括7个儿子、1个女儿,他表示有钱没钱都得供孩子上学。 之后,视频还显示在一个破败的屋子里,有一个乞丐一样的女人。她没有穿鞋,在冰冷的屋子里没有穿棉衣,头发凌乱,眼神涣散,貌似痴呆,更可怕的是,她脖子上还栓着一根铁链。
本来该博主本意也许是想让大家关注这个贫困的家庭,从而施以援手。但该视频一出,网友们的关注点却停在了那个被拴住的疑似智障的女人身上,加上报道称她是八个孩子的母亲,大家很快联想到这可能是一位被拐卖的当作生育机器的妇女。
于是在巨大的舆论下,当地政府不得不介入调查。并从1月28日到2月10日共发了四份通报:
第一份(1.28)简单又确凿地回应:女子名杨某侠,与董某民1998年8月结婚,不存在拐卖。杨某侠有精神问题,经常殴打老人和小孩。丰县方后又向媒体透露,该女子是欢口镇人。
第二份(1.30)推翻了“正常结婚”的说法:女子于1998年6月被董某更(董某民父亲)捡到,被取名为杨某侠,后和董某民结婚。2020年女子被录入信息库,调查没发现出拐卖行为。
第三份(2.7)推翻了“是欢口镇人”的说法,找到了女子的云南的家:杨某侠是云南省福贡县亚古村的小花梅(父母已故)。桑某受小花梅母亲所托,将其带到江苏治病、嫁人。后来小花梅走丢。桑某未报警也没通知其家人。
第四份(2.10)推翻了“没被拐卖过”的说法:经过DNA比对,杨某侠确为小花梅。至此董某民涉嫌非法拘禁罪,桑某妞、时某忠(桑某妞丈夫)涉嫌拐卖妇女罪,三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情分析:
生活在文明大都市的我们,可能很难想象,都到了这个年代,居然还有人把收买的妇女当成生育机器,并当成狗一样锁住限制其人身自由。董某民在事情曝光之前甚至还搞起了网络直播,扮演励志父亲的角色传播“正能量”,直到孩子母亲被曝光。
也有部分网友表示说,因为如果当年董某民不收留该女子,其下场可能会更惨。但笔者认为:且不说该女子可能遭受的各种难以想象的遭遇,就这种假设,本身就存在问题。试问:如果我杀了一个人,我可以以即使我不杀他,他也有可能被别人用更残忍的手段杀害,或者以更悲惨的方式死去的说辞,来逃脱我的罪责吗?
所以,无论董某民是以收买或者他所说的“捡到”的该女子的方式,来与其领结婚证,只要该女子是被胁迫的,婚姻就是可以撤销的。而且,该女子如果智力本身就有问题,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婚姻本身就是无效的,那董某即使与其领证,并生育八孩,其行为也可能构成强奸罪。
如果该女子一开始智力正常,是被董某非法折磨和拘禁到精神失常,那董某可能还涉嫌故意伤害罪。但通过该女子生育的八个孩子判断,八个孩子目前为止并未爆出有智力障碍,所以该女子是否像董某说的那样一开始就存在智力障碍和精神疾病,是有重大疑点的。
目前能定的只是非法拘禁罪,案件结果还有待进一步调查。
为何拐卖妇女罪屡禁不止?
首先,利益驱使。比如2019年的市场价,一名被拐妇女的价格能达到几万甚至十万不等,而这个几乎是无本万利的事情。更有人贩子为了充分利用妇女的“价值”,往往还会先进行强奸,甚至逼迫卖淫获利,再进行买卖。这些妇女对于他们来讲,根本就不是作为有人格权的人类,而是商品,所以,一旦有了“货源”,人贩子会最大限度获取价值。
其次,犯罪成本较低。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但在实际裁判中,绝大多数的拐卖者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平均获刑年限为5年-7年,而所处罚金不到2万元,因此在高额的利益面前和较低的惩戒力度上,很多人会以身犯险。
那有人会说,人贩子这么可恶,为什么不都直接判处死刑?这样的震慑力度肯定更大。
但是,这其中会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如果直接判死刑,是否就能全面禁止拐卖妇女?从人性贪婪和趋利的角度来看,显然是不现实的。毒品犯罪最高刑罚都有死刑,但这也不能压制住部分人对于贩毒暴利的欲望,仍然有大批“冒死吃河豚的人”。所以,如果拐卖妇女一样可以获取暴利,即使是死刑,依然难以抵挡犯罪分子的铤而走险。
还有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因为被拐卖的妇女往往都是被人贩子控制,可以说人贩子能在极大程度上决定她们的生死存亡,如果对这些犯罪分子统一判处死刑,那这些被控制的女性将会面临更加危险的处境。因为人贩子基本都是图财,不会图命,如果图命跟图财是一样的刑罚,那为了毁灭罪证,就难免会让他们以杀人灭口为代价。
再次,买方需求。拐卖妇女最基本的动力就是买方在这方面有需求。很多农村地区面临娶妻难的问题,但这些人也有传宗接代的需求,于是找一个育龄妇女就成了他们最大的需求。娶不到,可以买,甚至像本案中董某民说的去“捡一个”,无论什么样的,能生就行。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该女子像牲畜一样被锁住,被要求生了八个孩子。
而买方之所以也这么猖獗,一方面是法律意识不够,很多人并不认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也构成犯罪,他们以为只要领了结婚证,只要把对方打到屈服,愿意一起过日子,生了孩子,就是合法夫妻;另一方面,法律对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处罚力度更轻,最高只有三年。如果没有其他犯罪,比如强奸或者故意伤害,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还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质上来说,收买的行为才是万恶之源,但这一行为却往往被裹上道德的外衣,戴上合法的面纱。比如,如果我不买这个女人,她很可能已经被人贩子折磨死了,我还是她的救命恩人呢?再比如,我都跟这个女人都已经是合法夫妻了,而且有了家庭,双方甚至还处得不错,那个收买的罪行应该早就不算数了吧?
甚至,如果这次小花梅是正常和董某民在一起生活,那也许董某民的罪行永远都无法被世人发现。这就如同那些当年被收买的被拐儿童们,如果跟养父母一直建立正常的抚养关系,那养父母的责任就可以不被追究了吗?这永远是一个情与法的难题。
但无论怎样,我们仍然希望这种发生在女性身上的悲剧不要重演,愿更多面临同样遭遇的”小花梅“们可以得到法律的伸张正义,也愿世上不会再有“小花梅”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