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00:07:25来源:法律常识
【办案机关】:东莞市公安局
【辩护对象】:陈某
【辩护人】:东莞优秀刑事律师胡文学
【办案结果】:不批捕、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嫌疑人陈某从事网约车运营业务,2019 年3月份开始,一名为“龙某”的人偶尔让嫌疑人帮其接乘客,一般是从温塘送到道滘或茶山,“龙某”将接乘客的具体地点通过微信发送定位给嫌疑人,嫌疑人按定位地点去接乘客,一次收取车费130-150元。后“龙某”被抓,公安机关指控嫌疑人与“阿某”合谋带境外人员非法入境。
【办案经过】:
辩护人接受家属委托后介入案件,通过和陈某某多次会见交流,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嫌疑人实施的行为属于正常的载客行为。第一其不是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组织者,主观上没有将他人送出或带入国(边)境的意图,且嫌疑人的运输路线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边)境范畴。第二“龙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早就在外国人进入中国国境内时就已经结束,嫌疑人仅是收取正常的车费,没有从他人偷越国(边)境中获利。第三陈某不受龙某的管理,其与龙某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其不是龙某的共犯。第三论述陈某的载客接送往来于市内,其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辩护人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拟写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及法律意见书,最终办案机关对陈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