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0:02:50来源:法律常识
2017年7月11日上午,河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到邯郸市某区法院排队立案时,因排队发生混乱与值班法警发生争执,被法院辅警拽进安检室殴打,并被戴上手铐关押……
律师被殴打,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全国律协向记者提供了一组数据:2017年全年各律师协会接待维权事件502起,其中涉及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发问、辩论等执业权利受限、受阻、侵害、剥夺的近240起;涉及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超100起;被非法关押、扣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15起;涉及对律师歧视性安检、立案难、被冒名顶替等的近百起。
“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在会见、阅卷、法庭安检、人身权利受侵害等十个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司法部相关负责人指出。
“会见当事人时,由于装有玻璃隔离设施,声音传递效果很不好。有时候会见的律师多了,声音还会相互干扰。”去年8月,部分律师反映在辽宁省辽阳县看守所会见权受到影响,“由于有玻璃阻隔,律师需要当事人签署法律文书或者需要向当事人出示证据供辨认和核实时,均需向看守所管教重新申请或者由其代为转送,严重妨碍当事人同律师的正常交流。”
“不方便律师会见,也不能有效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国律协副会长、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主任吕红兵介绍,通过辽阳市律师协会专门派人到看守所反映情况,看守所拆除了隔音玻璃,还更新了会见桌椅等设施,律师会见权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律师执业权利得到保障,是律师正常履职的前提和基础。”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飞认为,律师代表当事人一方,如果律师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社会公众对于司法评价也会打折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就无从谈起。
“我刚从上海办案回来,很有感受。”山西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宏伟正在代理一起民事案件,办案中需要查清一家公司的工商和税务信息。“说话态度都非常好,不过调查并不顺利。在工商局,对于基本信息打印提供没有问题,对于其他信息却还需要额外提供立案证明才可以;在税务局,查询到信息结果后,却得到回复,打印出具证明不对律师,只能给法院出具。”
“法律规定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采访中,不少律师表示,法律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制度设计很好,但是在实践中的落地相对落后。“我们律师也是依法工作,法院办理案件多,没有那么多的精力一一调查取证,律师通过调查取证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司法。”
开庭时间冲突也是不少律师头疼的一个问题。因案件增多,法官工作量较大,经常出现同一个上午安排多个庭审的情况。“律师跟法官沟通,其结果往往是‘没法调整’。”山西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冀云峰介绍。
“有的法院不接受律师辩护材料,或者接受材料后不出具收据;有时法官为了压缩庭审时间,在案件审理中,不让律师充分表达代理或辩论意见。部分法官不但限制律师发言,阻碍辩护人发表完整辩护意见,个别法官还存在当庭呵斥、辱骂律师,甚至强行驱逐律师的情况。”吕红兵告诉记者,“新三难”(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问题凸显,在律协受理的案件中,就有8起涉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违反规定打断或者制止按程序发言,有8起被违反规定强行带出法庭。
“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司法公正程度”
律师执业权利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律师与公检法一同维护着司法公正。近年来,在一些冤错案的平反中,律师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这些案件最初处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对关键证据提出了一些质疑,有的还进行了无罪辩护。如果当时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充分尊重和采纳,这些冤错案件就有可能避免。”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介绍。
“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司法公正程度。”时代楷模邹碧华法官的话语也是广大律师的心声。“作为律师,我们尊重法官对于案件的判断。不过,对于认定结果是如何作出的,在释法说理方面还需要加强。”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力表示。
采访中,谈及律师辩护权的维护和保障,不少律师有类似感受,“法官与律师的判断角度不同,可能与律师期待的结果不一致,这是非常正常的现象,我们也尊重法官的意见。不过,对于律师的意见为什么不采纳,法官在判决中说理不充分的现象仍然不少。”“律师经过详尽的阅卷、调查,找出问题。对于律师上万字的意见,有的判决却以‘本院不予采纳’一句话带过,根本没有论理反驳的过程。”
“事实上,对于律师提出的法庭存在程序或者实体方面的瑕疵或者错误,有些法官是很恼火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王敏远指出,律师从第三方的角度提出意见,这对于实现司法公正,避免冤假错案恰恰是非常重要的。
刑事辩护被誉为律师行业“皇冠上的明珠”。不过,刑辩律师也常常面临“魔鬼代言人”的质疑——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律师不是异己力量,律师制度不是可有可无,而是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尺。”吕红兵介绍,辩护是维护程序公正的需要,尤其是刑事案件涉及一个人的自由和生命,只有保障各方权利,经过严谨控辩,司法公正才能实现。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在涉黑案件中,律师依法辩护是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重要保证。”王敏远认为,越是高压态势的执法,就越不能忽视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办成铁案,首先要经得起律师的检验。律师不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对于办案质量和司法公正,律师能起到保障作用。”
“要强化律师辩护权的保障,关键是把现有法律规定的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特别是在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庭审质证辩论等重要环节,强化律师的辩护权,使律师的辩护职能得到充分发挥;要增强辩护的有效性,主要就是各级司法机关进一步加强有关机制、制度的建设,对律师的辩护意见认真听取、充分斟酌,特别是对律师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要更加重视。”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介绍。
健全律师维权机制,着力推进律师法修订
2017年3月,全国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和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在北京挂牌成立,成为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权益,规范律师行为的重要平台。
“涉及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关系的维权个案数量增长,这类权益侵犯难以妥善解决。”吕红兵分析,从维权结果看,如果加害方是对方当事人或者利益相关者,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上下联动,短时间内抓捕嫌疑人,维权效果显著;如果侵权方来自法院、法官,维权效果不明显。
吕红兵举例说,辽宁两位律师在某法院开庭时被强制逐出法庭,沈阳市律师协会前期维权时,该法院不予配合,不及时反馈。全国律协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该法院对全国律协联合调查组的要求也是不主动沟通,导致维权案事件久拖不决。
“律师的作用和诉讼地位,与国家法治建设同步。在制度和实践层面,律师权利保障一直随着我国法治进程而发展,但也暴露一些问题。”王敏远指出,在宏观层面,社会公众观念上认为律师很重要,但并不意味着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对于律师作用在观念上得到了充分转变,一些法官不重视律师意见就是体现。
“要进一步健全律师维权工作机制,推行联合调查和专项督查。与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就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重大或突发事件、突出问题开展联合调查,并邀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强化妨碍、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责任追究。”吕红兵建议,还要着力推进立法维权。我国律师在职业定位、职业内容、执业环境、管理需求、权利保障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要及时对律师法进行修改,健全完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健全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有关规定。(人民日报中央厨房·法治头条工作室 魏哲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