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23:17:29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福建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大夫李建雪以医疗事故罪被起诉的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产妇产后大出血死亡,经福建省医学会鉴定认为,医方对病情认识不足,抢救措施不力,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该案件被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李建雪医生被吊销医师资格,开除党籍,取保候审,长乐市人民检察院并向长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15年1月14日开庭审理。事件的真相如何?律师如何看待此次案件中将医疗纠纷以“刑事诉讼”的方式提出,一起来看一下。
案件经过
丁香园特别采访了李建雪医生的丈夫黄睿,同为长乐市医院的骨科大夫,并结合他提供的长乐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等材料,还原了事情的经过。
2011年12月28日,产妇陈某入住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待产。但其之前的产检并不是在该院完成,入院时也未向医院提供之前的检查档案,入院后向医院提出顺产要求。
产科医生吴某接诊并对其进行产前检查,化验报告提示 “红细胞压积43.8%,纤维蛋白原5.76、白蛋白3 ”,存在子痫前期重度、低蛋白血症。因为吴某未交待接班的医生代为查看陈的化验单,致使医院一直没有发现这一异常。
12月31日21时24分,陈顺产一健康女婴,产后出现阴道出血。
21时37分,一线值班医生李建雪接到产房电话后前往处理,此时李建雪才见到陈之前的化验报道,她检查发现患者宫缩欠佳,注射药液后宫缩好转,但阴道仍有活动性出血。
随即通知二线值班医生王某到场,发现患者会阴左侧切口和阴道右侧后壁两处伤口有出血,于是修补裂伤口。王医生预估出血量为1500ml,并决定给予陈输血800毫升,输液3500毫升,22时50分左右,阴道出血基本停止。李建雪留在病房继续观察。
2012年1月1日凌晨1时,患者脉搏100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90/58mmHg,休克指数为1.111,李建雪医生见尿量偏少,为防止肾衰竭,予静推速尿20mg,观察半小时后,因尿量未见明显增多,李建雪请示王医生,王医生指示加大补液量1500ml。
凌晨2时左右,患者排尿300ml,凌晨2时20分左右,输血结束,且已补液近4000ml,当时脉搏为100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110/65mmHg,阴道出血5ml,李建雪交待护士,继续观察,如生命体征平稳,出血停止,可将患者送回病房。后又返回三楼病房,交待值班护士“陈产后大出血是个重病人,需要一级护理”,然后李建雪回值班室。
家属见陈全身颤抖喊冷,并告知在场护士,但并未引起护士的重视。2时45分,患者出现烦躁、面色苍白,脉搏144次/分,呼吸23次/分,血压94/45mmHg,血氧饱和度86%,休克指数1.532。当时李建雪还在值班室,当值护士以为是寒战所致,仅给予吸氧处理,并没有向李汇报。
3时20分,患者出现谵妄,脉搏123次/分,呼吸23次/分,血压110/50mmHg,血氧饱和度下降为76%,李建雪赶到后觉得陈有生命危险,立刻通知王医生。
3时29分,王医生赶到病房,并通知三线医生陈某及内科值班医生等人赶到病房进行会诊,组织抢救。3时40分,患者脉搏消失,宣告死亡。
患者死亡后,院方建议进行尸检查找死因,但家属不同意尸检,并将李医生告上法庭。
2012年1月2日,长乐市公安局对陈医疗事故案立案。
2013年8月2日,李建雪医生被长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医学会鉴定结果
2012年5月9日,福州市医学会鉴定认为:因本例未行尸检,死亡原因不确定,根据现有资料,患者死于产后出血性休克或伴急性肺动脉血栓栓塞可能性大。患者存在肾脏损害(肾病综合征)、血液高凝状态等基础疾病。医方对病情观察不仔细,产后出血量估计不足,处理不到位。
2012年9月20日,福建省医学会进行二次鉴定,认为产妇入院分娩前,红细胞压积43.8%,纤维蛋白原5.76、白蛋白3 ,存在子痫前期重度、低蛋白血症,与宫缩乏力导致产后出血有一定的关系;医方对病情认识不足,抢救措施不力,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案件性质被定位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以医疗事故罪立案
在长乐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提到,陈建雪身为妇产科医生,在抢救产后出血陈燕芳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陈燕芳因产后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起诉书指控的理由主要是李建雪没有意识到陈出血性休克的状态,给陈注射了速尿针,以及在病人病情不稳定的时候,将其送至病房。
当事医生的丈夫黄睿认为李医生是一名年轻医生,确实经验不足,但她的所有操作都是按照上级医生的指示完成,遵守医疗规范、常规,自始至终都在尽职尽责进行诊疗,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
医疗事故认定的法律依据
对于严重不负责任的界定,丁香园咨询了国内著名医疗律师李惠娟,李律师认为,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核心在于“主观上严重不负责任,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而最高检和公安部36号文对医疗事故案中医务人员的主观上“严重不负责任”进行了界定: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对于这起案件,李律师认为李医生的行为够不上刑事责任。
医疗纠纷是否应该“刑事诉讼”
作为福建省首例医疗事故罪被起诉的医生,李建雪医生的案件引起社会上的广泛关注,从本质上,这是一起医疗纠纷,但医疗纠纷是不是应该以“刑事诉讼”方式提出。
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院长段涛医生提出,以刑事诉讼来解决医疗纠纷,这是中国医疗界悲哀的开始,如果不停止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每一位医生都有可能被以“伤害罪”或“杀人罪(过失杀人罪)”起诉,中国很快就会超过台湾,成为“医生罪犯”最多的国家!呼吁让医疗纠纷回归“民事诉讼”。
李律师表示,她不反对医疗事故罪入刑事案件,结合中国当前的国情,还是有必要的,因确实存在因为医生的主观严重过失造成的医疗事故,“但是我反对泛滥,扩大主体。”法律对于医患双方都应该是公平的,扩大主体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社会有严重的负面影响。
李建雪医生的遭遇引发我们很多的思考,您认为李建雪医生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严重不负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