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23:28:22来源:法律常识
序 言
经常有人问,如果我请律师,律师费能要对方出吗?通常都会得到否定的回复,那么如何才能让对方承担律师费呢?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费由对方承担分为法定情形、裁判机关酌定情形、双方约定情形三类。法定情形包括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等,裁判机关酌定情形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案中的合理费用等,鉴于此两类对方承担律师费的依据相对明确,本文仅讨论双方约定情形,讨论范围包括三种常见问题:如何约定、风险代理、律师费金额。
律师费由对方承担,应当如何约定?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事先对律师费的承担作出明确约定的,依据合同的约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可明确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或明确写明律师费的承担情形、承担主体等,但不要写成“实现债权的费用”、“一切费用”等模糊字眼,人民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建议写成“因实现债权(注:此处需根据具体情形更改)等事宜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交通费、误工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邮寄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过户费、拍卖或变卖费、保全费、送达费、公告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等”。
同时,在委托律师时,要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并要求开具发票,以便在诉讼时作为证据提交。
尚未支付的风险代理费能否由对方承担?
在委托律师的时候,有人会提出根据拿到手钱的多少,按比例支付律师费,这种收费方式为“风险收费”,此种收费方式能否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呢?
风险代理费是以一定的结果为条件支付律师费的,在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时要求法官预判条件是否会成就,本身超越了司法审判的功能。
对条件尚未成就的风险代理律师费部分,通常不会被支持,但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对此,最高院也在(2018)最高法民终25号及(2018)最高法民终361号民事判决中给出了答案:
1、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2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
华融资产云南公司与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方式为一般风险代理,《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律师代理费计算标准“甲方按照乙方回收现金的具体数额分段确定代理费”,华融资产云南公司除实际支付的前期费用10万元外,剩余律师代理费的计收为附条件的约定,需要根据实际回收的为现金或非现金以及金额价值的不同阶段,按不同的比例计算,因此,华融资产云南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需要承担的律师费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故对华融资产云南公司已经实际支出的10万元律师代理费应予支持,对《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了计算方式但尚未实际发生的,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2、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36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
诉讼中兰州银行武威分行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欲证明其主张律师费500922.31元的合理性。经审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该合同第六条“乙方(律师事务所)以现金方式收回的债务人所欠甲方全部债务,甲方于该资金到账后按照实际收回资金的2%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的约定,兰州银行武威分行支付代理费的前提是以现金方式实际收回债务,但本案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也未进入执行程序,兰州银行武威分行主张的债权是否能够收回及收到数额多少尚不确定,故其主张的律师费500922.31元并无事实依据,对兰州银行武威分行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已经支付的律师费是否会被法院调整?
根据现有的司法实践,即使约定对方承担律师费,也不能随意约定律师费的金额,对于律师费计算方式及标准的约定最好尽可能详细,例如“律师费收费参照xx地区xx文件/规定,依据争议标的额的比例按照x%计算”,否则有可能被人民法院酌情依法调整。
对此,借由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82号民事判决书及江苏省高院一则公报案例可以管中窥豹:
1、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8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
关于律师代理费的收费标准问题,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的有关规定,既有政府指导价又有市场调节价,采用市场调节价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本案所涉律师代理费即属此情形。
本案系普通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并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与其他案件相比,不需更多的工作时间和更高的专业水平,而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与兰州银行协商确定的律师代理费数额却高达案涉标的额的6%以上,已经过分高于普通案件律师代理费的收费标准,如不对此予以调整,则会造成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利益的严重失衡,且债务人金梅央在一审开庭时就曾提出律师费过高的抗辩,而一审法院并未作出认定和处理,二审期间其与另一债务人兰通公司又就律师费支付问题提出了上诉,故本院对兰通公司承担的案涉律师费予以调整。
参照《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服务(2009)133号〕的规定,考虑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既代理了本案一审又代理了本案二审,故本院认定兰通公司承担的案涉律师代理费的数额为329655.72元 (329655.72元÷2)=494483.58元,兰通公司应当向兰州银行支付律师费494483.58元。
2、公报案例:江苏天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南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法院认为:被告还应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原告主张的人民币50万元的律师费金额过高,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标的额、判赔额、案件复杂程度、律师工作量、相关律师收费标准等因素,确定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