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12:36:22来源:法律常识
这几天,不少网友给我留言,有的称自己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已经解除了,但没有收到撤销案件的通知。有的称案件立案后,自己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了,至今过去数年了,既没有履行解除取保候审的手续,也没有收到撤销案件的通知。
实实在在讲,有关部门办案确实存在瑕疵,但内部流程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最起码案件已经撤销了,否则在案件质量评查的时候肯定会被发现问题、查清责任、作出处罚。理论上讲,刑事立案是可以撤销的,但实践中,除非具有法定撤销情节,否则是不会撤销的!
撤销案件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案件证据满足其中一条,已经立案侦查的,就应当撤销案件,这是法定的撤销案件情节。
撤销之后的处置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可见,案件撤销后,应当解除强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处置相关涉案款物。另外,撤销案件并不必然履行解除取保候审的手续,很多情况是自动解除取保候审。只要超多取保候审期限,而未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取保候审视为自动解除。
所以,对已经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案件,肯定是在办案部门内部走了一个撤销案件的审批程序,只不过是没有告知案件已经撤销而已。对取保候审期限已经超过一年的案件,既没有进一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也没有履行解除取保候审手续的,案件肯定也已经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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