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8 11:00:50来源:法律常识
可以。法院判决书并不会限于检察院起诉书上出示的建议。假如一审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所根据的客观事实、直接证据均已查清,可是一审人民法院觉得《起诉书》控告的罪行不合理,是可以依规变动罪行开展宣判的。最后,二审人民法院通过谨慎调研,觉得一审人民法院变动控告罪行合情合理,依规给予保持。
假如对人民法院变动控告罪行的程序流程做出明文规定,对其权利开展一定的程序流程管束,就不容易侵害到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在这方面,日本和国外的行为非常值得参考。例如,依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2条的要求,当人民法院觉得检察系统控告罪行(诉因)不那时候,可采用以下对策:“人民法院由于审判的全过程觉得合理时,可以指令增加或是变动诉因或是罚条,人民法院在早已增加、撤销或是变动诉因或是罚条时,理应快速将增加、撤销或是变动的一部分通告被告”。“人民法院觉得因为增加或是变动诉因或是罚条很有可能对被告的防御力造成实质不好时,根据被告或是辩护律师的要求,理应判决在被告开展多方面的防御力提前准备所有必要的过程中内,终止公判程序流程”。法国刑事诉讼法第264条第(二)项要求:“人民法院不会受到逐渐审判程序的判决所根据的对个人行为的评判之管束”;第265条则对在法律法规见解变动即关键指罪行变动的情形下怎么确保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开展了详细的要求。日本、法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对应要求说明,人民法院行驶变动罪行权并非与被告的辩护权肯定相对的,根据一定的编程设计,彻底可以处理好人民法院变动控告罪行与被告行驶辩护权相互关系。既授予人民法院变动控告罪行权,搞出了违法犯罪,又确保了被告辩护权。
变动罪行理应合乎《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一)项和《解释》第176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要求,即人民法院仅有在通过开庭审理后觉得提起诉讼控告的案情清晰,直接证据的确充足,仅仅检察系统控告罪行不正确的条件下才可以行驶变动控告罪行权,依照法院审判评定的罪行做出犯法宣判。假如案情不清楚,直接证据不的确,不充足,人民法院没有权利行驶也无必需行驶变动控告罪行权,而应依规立即做出无罪判决。
(一)嫌疑人真实身份情况是不是清晰,包含名字、性別、美籍、出世年月日、岗位和企业等;
(二)案情、剧情是不是清晰;评定违法犯罪特性和罪行是不是恰当、有没有法律规定的着重、从轻处理、缓解或是减免惩罚的剧情;一同犯罪案的嫌疑人在犯罪行为中的义务评定是不是适当;
(三)直接证据原材料是不是随案移送,不移交的直接证据的明细、影印件、相片或是别的证明材料是不是随案移送;
(四)直接证据是不是的确、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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