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23:55:09来源:法律常识
众所周知,律师是一个社交频繁的职业,律师会接触到来自社会各界别、方方面面的当事人。一个资深的律师总是“阅人无数”的。同时,律师的名声历来是靠口碑相传的。律师一个良好的口碑的建立虽然漫长,但是会经久不衰的。任何一个律师都想成为一个知名的、受人尊重的律师。所以一个好的律师从执业最初的时候,就会象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重视自己的口碑和声誉,珍惜自己一点一滴取得的好名声。对于一个初出茅庐的律师新人来说,想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立竿见影、名声鹊起的地步,也无疑于痴人说梦,是不现实的。
来自于当事人的信任。
前些天参加市律协直属支部的党员活动,一位执业已三十余年的老律师、老党员在发言中剖析,认为自己做的好的地方就是执业过程中严格遵纪守法,恪守职业准则。三十多年从未受到当事人投诉和批评。他的发言使大家深受启发。他确实也是刑事辩护领域的知名律师。确实,在执业过程中律师如何对待当事人,和当事人交往是个大问题。在律师界流传着这样一句谚语:当事人当时是人。就是说律师要防备当事人。笔者认为,律师和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后,地位是平等的,是合作双方。如果时时刻刻律师防备当事人,是对当事人的不尊重,是不合适的。作为当事人,内心深处肯定想使自己委托的法律事务得到好的处理,这是人之常情,天经地义,是无可厚非的。如果律师时时刻刻防备当事人,当作假想的敌人,肯定做不好代理工作。
一个律师的好名声起步于微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一言一行都会给当事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同时普通当事人了解中国的法制状况,有可能首先从接触我们律师开始。法律服务工作代表中国法治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律师在工作中出彩的表现表现总能使当事人时常提及,而津津乐道的。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是最重要的,不管是向公检法机关递交文字材料,还是口头交涉或是和对方谈判协商。法律文书应该做到规范严谨,语言通顺,说理性强,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足。而在口头表达上,更应表达准确,指向到位,意思清楚。时时刻刻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
来自于依法规范执业。
律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恪守职业准则,与公检法人员保持纯洁的工作关系。特别律师在法庭发言中,应该是在现行国家法律框架内的发言,有事实基础,有法律依据。《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这个职业属性肯定不能做到谨言慎行,但在法庭发言中,也必须注重国家政策、传统民俗习惯、公序良俗等因素。才能使自己的发言无懈可击。近年来,极少数律师在执业中与司法人员不正当交往或法庭发言措词不当、违法违规,已经受到行业协会或司法行政部门的处罚。广大律师应引以为戒。
来自于执业之外的言行。
律师的好名声不但应在执业之中维护和保持,更应在执业之外对自己的言行加以约束。国家法律赋予了律师执业权利,但这种权利不能滥用。律师依法执业是自由的,管理机关不能时时刻刻监督。这就要求律师必须自我约束,这种自我约束是必须的,这是一种情操,这是一种修养,这是一种自律,这是一种坦荡。
这就要求律师平日与人交往谈吐优雅得体,没不良嗜好,没有不良行为。一位高中女同学曾向我谈及在其离婚案中,其前夫请的一知名律师C律师,她说啊,这个C律师在一次开完庭后突然走到她面前,语言轻佻说:你先生人蛮好的,你离什么婚啊?离婚后你一个人住那么大那么好的房子,不孤单吗?她当时就勃然大怒,说:老娘孤单不孤单管你屁事,你再胡说八道我到司法局告你去。吓得C律师讪笑着走了。后来她一见我就说:你们律师咋都是这样的人......。这真是打击了一大片啊,一个老鼠害了一锅汤。使C律师不但在当事人以目中,而且在同行的心目中的良好形象一落千丈。
十堰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顾世英女士在2018年全市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大会曾说:律师要做中国司法制度的拥护者,律师要做恪守公平正义的示范者,律师要做社会正能量的弘扬者。这段话确实铿锵有力,意味深长。如果一个律师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怎么让你的当事人相信法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