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5 11:15:39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一座十多层的建筑,就是最高法院的第二办公区,俗称“死刑复核大楼”。(任重远/图)
在与最高法院、云南普洱中级法院争取了一星期后,昆明律师惠君琦才从后者处拿到当事人的死刑复核裁定书。彼时,当事人已因毒品犯罪被一审的普洱中院执行死刑。
为了这起死刑复核案件,惠君琦往北京跑过五趟,五次约见最高法院的承办法官,递交了五份书面辩护意见,换来的只有复核裁定书中的一句话:“(合议庭)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收回死刑复核权,迄今已近十年。据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透露,十年来,中国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总数已由“万字号”减少到“千字号”,少杀、慎杀效果明显。
但在死刑复核这一攸关生死的最后防线,律师的参与程度、辩护空间依然有限。据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研究员张亮统计,2014年至2016年,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255个死刑复核案例中,有辩护律师参与的仅22例,占比8.63%。
与十年前相比,惠君琦的遭遇已经好多了。
知名刑辩律师张青松说,那时的律师,找不到死刑复核案件到了哪里,找不到承办法官在哪里,不知道如何表达意见。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律师们碰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阅卷难。在死刑复核阶段,最高法院、终审法院都会拒绝律师的阅卷申请,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被告人家属、一二审律师手里的案卷,很可能只有关键部分,如此,死刑复核律师便无法掌握全部案情。
会见当事人也是障碍重重。在很多地方的看守所,律师想在死刑复核阶段会见被告人,先要出具最高法院公函。但最高法院往往认为死刑复核期间的会见没有法律依据,拒绝出函。
一个既看不到案卷、又见不到当事人的律师能做些什么?或许可以尝试找找法官。在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下称“尚权所”)于2009年完成的《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实证报告》中,律师是这样联系法官的——首先,通过网络搜索查询某地、某类死刑复核案件归属最高法院的某个刑事审判庭管辖;然后,通过“114”或其他方式找到相应审判庭的电话,并与该庭内勤联系。如果运气好,内勤或许会告诉你案件承办法官的姓名、电话。
当然,运气也可能不好。在尚权所2009年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律师直接拨通了一位法官的电话。不料,法官上来就说电话保密,还质问他从哪里得来的号码。律师只想问问案件进展,对方却说没有义务告知,电话直接挂断。
这种情况下,律师想与法官联系,只能通过两种途径:邮寄、信访。涉及死刑复核的邮件,收件人一栏不必写明具体审判庭或法官,但要标注案件性质和被告人姓名。经过整理、分拣,这些邮件会被自动送到案件承办人手里。若是走信访通道,律师就要亲自去一趟永定门附近的最高法院信访接待点。旷日持久的排队后,得到回应的几率微乎其微。
2008年9月,最高法院刑三庭一位法官的话似乎给出了答案:对于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的身份,法院没有明确规定。那时,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开展的是辩护业务还是代理业务,都没有统一的说法。作为惯例,办案时一般称为“辩护人”。
依据刑事诉讼法,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有律师参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但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最高法院对此没有要求。”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院教授吴宏耀认为,这样的制度设计不尽合理。
2013年起施行的新刑诉法,对于死刑复核阶段律师的作用,只写了一句话: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新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吴宏耀组织过一个研讨会,提出死刑复核阶段,必须为那些没有辩护律师的被告人指定律师。然而司法解释公布时,只规定了高级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要为被告人指定律师。对于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只字未提。
早在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前,学界就在关注死刑复核阶段律师的作用。一种设想是,让死刑复核走向诉讼化,逐渐发展成控辩双方你来我往的听证模式。或者至少,为合议庭、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检察人员等搭建起一个平台,大家可以见见面、说说话。
遗憾的是,时至今日死刑复核诉讼化并未实现。死刑复核不开庭,法官们对着案卷审案,律师们能做的就只有约见法官、会见当事人、提交辩护意见。
尽管作用有限,死刑复核程序依然需要律师参与,因为绝大多数被告人根本没有为自己辩护的能力。在张亮的统计中,255个死刑复核案件涉及281名被告人,其中初中及以下学历者246人,占比87.54%;高中及以上学历者35人,具有大学学历者仅7人。
为保障被告人权利,从2007年起,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尤其最初三年,两高每年都会发布一两个新规。比如2007年,两高会同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2008年,最高法院、司法部共同颁布《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等等。
一名曾在最高法院工作的法官透露,刚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几年,不核准率相对较高,大约15%。2007年,死刑缓期执行数字首次超过死刑立即执行。此后,不核准率渐趋平稳,基本保持在10%以下,规范出台的密度也相对放缓。
直到2014年3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在一篇内参中指出,为确保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应尽快赋予死刑复核被告人法律援助权。很快,刘仁文的建议得到官方回应,“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被列入法院的“改革任务”中。
随之而来的,是最高法院、司法部牵头制定《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下称《法律援助规定》)。
据多名知情人士透露,最高法院的设想是,将法律援助、免费辩护推广到全部死刑案件中。2016年3月全国“两会”前后,时任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也对制定中的法律援助规定进行过解读。孙军工称,“为所有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是依法保障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诉讼权利的需要,是进一步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是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防范冤假错案发生的需要”。而规定一旦发布,不仅所有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都能得到律师辩护;在律师辩护方式、律师资质、律师权利义务和权利保障,以及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方面,也都将有所规范。
2016年9月11日,在尚权所和法大刑事法援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死刑复核收回十周年学术研讨会”上,有学者表示,在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一事上,“财政部的钱都落实了”。但本拟于2015年年内出台的法律援助规定,至今没有下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规定之所以搁置,可能因为司法部、最高法院和律协等各方在一些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比如是否要对死刑复核律师进行资格限制,是否设立死刑复核案件最低工作标准等等。
“所以2015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下称《办法》),专门对律师阅卷、提交辩护意见、死刑复核裁定书送达等问题做出了规定。”李贵方说。
《办法》出台后,律师们的境况确实有所改观。至少阅卷、约见法官、会见被告人不再困难。律师再也不必到处乱撞了,他们可以直接向最高法院立案庭查询,立案庭应当答复是否立了案,以及是哪个审判庭负责。
“但最受挫的是,律师的辩护意见完全没有反映在死刑复核裁定书上。法官不会像一审、二审那样,(说明)采纳或者不采纳律师的意见,完全没有评判。”尚权所律师张雨说。
张雨的困惑同样困扰着其他律师,他们的所有努力往往只能换来裁定书上的一句话: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惠君琦认为,这样的反馈过于简单。
对此,有法官回应,一些律师水平有限,辩护意见没有参考价值。“除了说被告人是初犯、主观恶性不强,你还能不能讲点别的?”
法官的说法也并非没有道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张亮搜集了2014年、2015年山东省高级法院作出并公布的276个死刑案件,尽管所有被告人都获得了律师辩护,但辩护质量实在令人堪忧。在一些案件里,律师不但无法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甚至会发表不利于被告人的言论。在一起被告人“喊冤”的案件中,律师写道,“对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在另一起案件中,律师称“原审判决……已对其从轻处罚,提请法院维持原审判决”;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中,律师直接表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请法院依法核准”。
多位最高法院法官曾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介绍,死刑复核阶段主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证据,二是政策(详见南方周末2014年10月16日《最高法院如何刀下留人》)。其中,政策较难把握。
“标准是什么呢?它散见于最高法院发布的刑事参考、指导案例、会议纪要、领导讲话之中,太散。”自从接触死刑案件以来,张雨一直试图挖掘出这些标准,但很难归纳成体系。
“收回死刑复核的初衷,就是为了统一裁判标准。直到今天,这个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吴宏耀认为,最高法院正在执行的一些标准并没有规则化,仍然具有弹性。
在《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不核准死刑典型案例》一书中,记录了一起因婚恋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被告人郭某用水果刀对怀孕的恋人连捅三十余刀,一尸两命。由于符合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一般不判处死刑的情形,且有自首情节,最高法院未对郭某核准死刑立即执行。而在张亮搜集的案例中,有三起类似的案件,核准了死刑。
“想要维持标准的动态平衡并不容易,”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现于最高法院挂职刑一庭副庭长的林维说,“至少在最高法院内部,应该实现各个庭之间的融合。”
2014年至2016年,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255个死刑复核案例中,有辩护律师参与的仅22例,占比8.63%。
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法律援助制度有望确立,但相关文件至今尚未出台。
“收回死刑复核的初衷,就是为了统一裁判标准。直到今天,这个问题仍然没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