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非法拘禁罪刑事辩护律师(非法拘禁案例量刑分析)

时间:2023-04-15 22:06:13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非法拘禁罪刑事辩护律师(非法拘禁案例量刑分析)

为索要彩礼等债务,对他人进行非法扣押或者辱骂、殴打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非法拘禁罪?

案情回放

2018年1月31日8时许,被告人余某甲在某酒店对面小广场,殴打其前女友佐某和其现男友王某甲,并指使刘某某强行将两人拉到面包车上,将车开到偏僻处,被告人余某甲以向佐某索要彩礼钱和购车款为由,用言语威胁并用红酒瓶、拳头殴打佐某和王某甲。后余某甲将车开至G20高速黄河大桥东侧30米桥墩下,通知余某乙赶到现场。其间,被告人余某甲继续对佐某、王某甲进行言语威胁并殴打。王某甲被迫向余某甲微信转账3000元,向余某乙提供的POS机刷卡转款60360元。经鉴定,被害人佐某、王某甲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甲、刘某某、余某乙敲诈勒索钱款63360元,数额巨大,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

被告人余某甲与被害人佐某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6万元。后双方感情不和,在未解除同居关系及返还彩礼的情况下,佐某另与王某甲确立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余某甲知情后感到受辱,便找佐某协商解决彩礼返还等问题,随即发生本案。

本案中,被告人余某甲虽然对被害人佐某、王某甲实施了扣押、拘禁等非法行为,但其目的是为了追讨自己付给前女友的彩礼,并不是额外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综合全案,对被告人应定性为非法拘禁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

审理结果

被告人余某甲、刘某某、余某乙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余某甲有期徒刑9个月。

律师说法

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238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告人余某甲为追讨彩礼等债务对他人进行非法扣押、关押或者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完全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律师提醒,追讨彩礼或债务,双方应通过调解、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依法解决。如通过殴打、侮辱、非法拘禁的非法方式自行追讨,就会触犯刑律。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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