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5 23:29:24来源:法律常识
“青少年是国家的前途,民族的希望”,极少数青少年违法犯罪,我们不能将其归类为“小痞子,小混混,问题少年”而置之不理或抛弃放弃。而应该极力挽救和教育,大力加强青少年的刑事司法保护是刻不容缓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的特点是指相较于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而言具有其独特性。首先是主体的特殊性,未成年人与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最大的区别可以说是未成年人的身心特殊性,要求对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以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有其专门制度等,鉴于此,解决青少年犯罪个案问题的最好办法,还是要找专业的,熟悉青少年犯罪领域,有爱心,有责任心的律师进行代理,才能获得更有效果更温度的法律服务,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今天陈律师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当前对未成年人犯罪辩护的理论与实践。
1、 未成年人犯罪特点
从陈律师参与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案例可以发现,未成年犯罪罪名表现出明显的传统犯罪多于新型犯罪的特征。未成年人侵犯财产罪中最突出的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占到20%,其中故意伤害罪最为突出,且多为转化型伤害。值得一提的是,贩卖运输毒品还有利用网络犯罪却是新形势下未成年人高频触及的犯罪,且在实践中基本表现为从犯,这源于未成年人经历少、经济弱,面对诱惑无力辨析,偶然涉罪全然不知,多被利用贩卖运输毒品。
最高法最新发布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中就有未成年人利用网络犯罪的案例: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未成年被告人贾某某因参加电竞比赛需要资金,采用化名,虚报年龄,谎称经营新媒体公司,以网上刷单返利等为幌子,诱骗多名被害人在网络平台购买京东E卡、乐花卡,或是诱骗被害人在支付宝等小额贷款平台借款后供其使用,骗得人民币共计30余万元。到案后,贾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法院审理期间,贾某某父亲对被害人退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委托社工对被告人贾某某进行了详细社会调查。调查显示,贾某某幼时读书成绩优秀,曾获省奥数竞赛第四名和全国奥数竞赛铜奖,后因父母闹离婚而选择辍学,独自一人到外地生活,与家人缺乏沟通联络。父母监护的缺失,法律意识的淡薄,是贾某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法官找准切入点,有针对性地确定帮教措施,积极促进退赔谅解,充分发挥法庭教育及亲情感化作用,积极与被告人原户籍地社区矫正机构联系,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某系未成年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父亲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经综合考量,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以诈骗罪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我们分析本案也可以看出本案是一起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帮助其重回人生正轨的典型案例。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采用了圆桌审判、社会调查、法庭教育、“政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等多项未成年人审判特色工作机制,平等保护非本地籍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律的警醒、教育和亲情的感化作用,将审判变成失足少年的人生转折点。
2、 律师有教育义务吗?
当前,未成年人辩护律师做的工作并不如意,在整个刑事案件处理流程中,若仅仅以律师身份参与案件也不大可能做好辩护工作。大众期待律师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扮演不再一元的角色、发挥与普通案件不一样的教育功能。但是教育不应当是未成年人律师单纯的刑事辩护功能,而应嫁接在整个刑事辩护活动中。我国针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确立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但贯彻这些理念都需要建立在事实清楚和结果明确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在法庭判决之前,律师并没有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因为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师在判决前就要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系列法治教育有陷入“有罪推定”的嫌疑。陈律师认为未成年人的犯罪教育还是以家庭教育为主。
例如最高法有发布案例:邹某从小随父母生活在A省某市,后邹某的母亲因工作变动将邹某带至B省生活、上学,邹某父亲仍在A省工作。邹某母亲因工作原因,对邹某的学习、生活关心较少,邹某父亲也只是偶尔电话问候。由于生活习惯等原因,邹某无法很好融入新的生活环境,开始与社会上的闲散青年接触,时常不回家。2020年5月,邹某因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邹某父母未能引起重视,仍疏于对邹某的教育、管理。2021年3月,邹某因与多人打架斗殴,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法院最后裁判为:邹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邹某在B省生活、学习的时间并不长,对新的生活环境还在适应过程中,邹某的父母因为工作原因,疏于对邹某的管理教育,也缺乏正确实施家庭教育的方法,遂决定向邹某的父母签发《家庭教育令》,责令其限期到“家庭教育爱心指导站”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联合当地检察院、教委等部门,邀请邹某之前生活地社区的网格员召开谈心会,制定详细计划,共同对邹某的父母进行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目前邹某的父母已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三次,效果良好。
可以看出目前的教育责任还是主要在家庭,通常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发现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或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通过发出家庭教育令,引导其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能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未成年人再次违法犯罪。
3、 未成年人刑事辩护特征与现状
(一)参与问题机关与机构配合不足
陈律师在实务中发现即使在微量的审前指定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各阶段办案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在衔接配合上也不够顺畅,最为突出的是在通知和指派时间上沟通衔接不到位,实践表现为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后案件已被移送至下一诉讼阶段。其次,办案机关法律文书的送达不规范, 根据规定办案机关指定辩护的应当将通知辩护公函、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副本和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实践中有的只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再者,办案机关不通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展情况,不愿意向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案件材料,不通知延长拘留、退查、报批、移送等情况。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辩护不能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各个阶段,办案信息极为不对称,这些无疑损害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保障权益。
(二)参与方式指定辩护多于委托辩护
律师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两种方式,一是受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而辩护, 二是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后接受指派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根据统计实践明显表现为第二种参与方式多于第一种,即指定辩护多于委托辩护。
样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指定辩护案件占77%,委托辩护仅占17%。指定辩护的案件中,又有32%的律师来自律师事务所、61%的律师来自法律援助中心,这说明大多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来源于法律援助机构的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固然是目前未成年人犯罪辩护的主要方式,但其存在明显的过场性较强、辩护力较弱的问题。也值得注意的是,有6%的案件在被告人或其近亲属没有委托律师的情况下,法院并没有为未成年人指定辩护,这部分未成年被告人得不到任何法律援助。所以值得一提的是,陈律师目前的团队里就有负责专门为未成年人辩护的律师,若您有需要可以随时联系陈律师,陈律师永远与你站在一起为您的亲属争取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