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20:08:55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代丽丽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近日发布,《规定》根据人社部新修订的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对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备案和康复申请核准的政策内容和经办要求进行了调整完善。
工伤医疗和康复是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发挥着保障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和康复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规定》共35条,包括宗旨目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协议管理、工伤服务机构医疗行为管理、工伤职工就医管理、工伤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等内容。
《规定》提出: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工伤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服务机构进行治疗。工伤职工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就医凭证,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到服务机构就医。
工伤职工因伤情确需到外埠医疗机构就医的,须经服务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报参保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可到外埠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没有终结工伤保险关系、长期居住在外埠且有医疗依赖的工伤职工,可在居住地选择不超过2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工伤医疗机构,经参保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在居住地选择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经外埠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到本市服务机构进行治疗。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且经工伤康复机构出具康复治疗建议的,可向参保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经参保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到本市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关于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