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12:52:08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1. 经查,2023年1月9日至2月7日期间,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假冒某出版社名称出版经典童话书,并委托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进行印刷。该文化传播公司存在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书籍的违法行为,该网络科技公司存在印刷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违法行为。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该文化传播公司作出没收非法出版物、罚款人民币35.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网络科技公司作出没收非法出版物、罚款人民币5.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2. 经查,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1日至10月19日期间,将擅自涂改、变造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上传至网络平台图书专营店,从事图书零售业务,共发行图书150册。该公司存在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警告、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3. 经查,北京某游戏公司运营的游戏,在使用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注册登录后,可正常进行,无使用限制,该公司存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的违法行为。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4. 经查,北京某文化公司网站中的3部微电影,在播出显著位置未标注《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存在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违法行为。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5. 经查,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了5篇含有宣扬淫秽色情内容的文章,存在出版、传播含有《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所述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行为。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北京市“扫黄打非”办公室
责任编辑:水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