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常福刑事判决书(行长炒股挪用公款)

时间:2023-04-25 14:43:44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常福刑事判决书(行长炒股挪用公款)

建行湖北分行常福新城支行(分理处)原客户经理李某,2011年开始学习炒股,2013年开始非法集资,为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20万元缺口,2014年开始挪用客户资金炒股,结果股市大涨的时候没有选好股票,随后又遇上股市异常波动,最终缺口越来越大,在股市巨亏775.58万元。

为了填补炒股巨亏,又开始利用诈骗等手段获得133万资金转入之前被挪用的客户账户中。不过,最终因其他客户缺口难以弥补,选择到检察院自首。

这正是李某的犯罪手法,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一则一审刑事判决书详细公开了上述犯罪过程。

李某为建行武汉常福新城支行原客户经理,负责对网点内高价值客户进行营销、维护。据李某供述的自首材料,2013年开始,李某就利用自己的客户资源从客户手中以每个月1.5%的利息吸收资金,并以每个月3%的利息放贷给朋友。

不过,2013年夏天李某的第一笔放贷就出现了缺口,其贷给朋友的20多万元资金不知道用到了什么地方。随之,李某想到了挪用客户资金炒股“赚一把”弥补缺口。

李某先后利用妻子叔叔的身份证在两家券商开了3个账户。据李某供述,2014年股市行情虽好,但选的股票不好,再加上2015年-2106年股市异常波动,资金缺口约来越大。

判决书显示,2013年-2016年期间,李某分别向7人共集资近269万元,几十万用于支付利息,约20万元用户生活开销,炒股亏损剩下的104万元用来填补被挪用的银行存款亏空。

同时,李某挪用银行客户资金用于炒股,共计6983235.59元,至案发前共计5937063.59元未能归还。手段包括在帮助相关客户办理业务的过程中,乘客户疏于防范之机,窥视客户支付密码,截留客户网银U盾,再私自转账。

此外,李某还利用诈骗手段,分别以帮忙他人炒股营利及以其岳母做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共计诈骗313万元。

判决书显示,至2016年6月21日,其控制的吴某名下长江证券普通股票账户仅剩4.32元;至2016年9月21日,其控制的吴某名下申某普通股票账户余额仅剩6.01元;至2016年12月20日,其控制的吴某名下长江证券融资融券账户仅剩708.88元。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个股票账户交易净损失共计人民币775.575667万元。

最终,2016年10月25日,李某主动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投案,供述了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日前,李某数罪并罚被判决有期徒刑十八年,罚款15万元,同时追缴诈骗资金113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269万元,退赔挪用资金给建行武汉蔡甸支行。

多位领导协作减轻客户损失

根据判决书,最先触发此事走向的是建行湖北省分行。2016年10月13日,李某所在支行行长王某找李某谈话,称建行湖北省分行给其分发一封邮件称,李某一位客户账户可疑,与李某叔叔账户有频繁多数额交易。

而李某谎称其将客户账户370余万元借给其叔叔做生意,而王某要求其在2016年10月20日将借款归还。不过,王某随后利用银行的新一代系统查询到了李某客户账户的异常情况,并和该客户核实了事件经过,最终李某和王某陈述了事情的真相。

随后,王某和建行蔡甸支行纪委书记朱某作了汇报,支行领导则要求李某一周之内弥补其客户账户亏空。账户亏空补齐的同时,王某询问是否有还有其他账户亏空,但李某坚决否认。

期间,李某虚构其岳母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诈骗133万弥补客户账户亏空。

在李某自首的当天,即2016年10月25日王某和该行副行长陈某才了解到此事的更多情况。陈某建议,为减轻事件的影响,由其私人借款先归还李某挪用的部分账户亏空。王某表示同意,并向朱某作了汇报。

两天后,陈某借款230万元,同日李某父亲按照朱某、王某等人等的要求,向陈某的借款人打印了共计248.9万元的借条,前述230万借款最终汇入李某挪用的账户弥补亏空。

“李某动用客户的钱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是他私自动用的”,判决书显示,王某出庭做出了前述证言。此外,陈某、朱某也均出庭作证,证实上述事件的真实性。

来源: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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