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诉讼案上访北京(刑事案***访部门申诉)

时间:2023-04-26 10:02:58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案件诉讼案上访北京(刑事案***访部门申诉)

 信访是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但是应该正确、合法行使。然而,很多上访者有着“唯大唯上”“信中央不信地方”的心理,喜欢在“两会”等重要时间点,进京越级上访,更有甚者采取极端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冲击国家机关,甚至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国家形象,有的还以此强拿硬要、敲诈勒索政府,获取不当利益。这种越级的、过激的上访方式,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扩大问题,甚至涉嫌触犯法律。

详见下列18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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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2017年3月起,龙岩市新罗区的李某康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以无理要求未得到满足为由,在特定的时间多次到重要的公共活动场所和敏感部门非正常上访,严重影响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以“给钱就不去北京”等无理要求,强行向政府及工作人员索要钱财52000元,造成政府部门不必要的人力及物力支出19806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李某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遂龙岩市新罗区法院依法对李某康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02

  2015年以来,龙岩市新罗区的谢某娟违反《信访条例》的规定,明知自己要求把违建房屋按照合法产权房屋进行补偿的的信访诉求不合法,无法得到支持,仍执迷不悟,非法上访。为向地方政府施压,故意多次到北京的非信访场所走访滞留,致使当地政府先后26次组织工作人员前往北京劝返,支出相关费用共计62万余元。谢某娟经多次训诫及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并造成有关国家机关耗费数额较大的额外财政开支,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03

  2016年,涞源县南屯镇胡家庄村周某某,违反信访有关法律法规,不听劝阻,不按正常程序反映问题,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美驻华大使馆等重点、敏感区域非正常上访,其中两次带着年迈多病的母亲到北京上访,还一度将母亲滞留在北京天安门和涞源县人民法院,企图给国家机关施压以实现其目的,造成政府部门大量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支出。周某某因“非访”多次被公安机关训诫、行政拘留,但仍不知悔改,继续非正常上访要挟政府,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


04

  从2011年8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罗某某明知其所提起的诉讼在司法程序诉讼终结的情况下,不顾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劝解、训诫和行政拘留,仍在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天安门等非正常接待信访人员的国家重点地区非法上访,并提出四百多万元经济赔偿等无理要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05

  2013年3月,1963年出生的汉滨区五里镇女子周某某因琐事与村民打架,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以涉嫌殴打他人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拘留期满后,周某某以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对其行政拘留处罚错误为由,自2013年8月起多次到中、省、市、区上访。其中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周某某在天安门、中南海等重要地区非正常上访4次,被公安机关训诫。还多次以上访损失为由共索赔5000元。该女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对违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06

  2015年1月至3月期间,江苏丰县徐某以儿子因交通事故被判刑不公为由先后3次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天安门等地,采取拉横幅、喊口号、贴大字报等方式非法上访,吸引群众围观,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在信访事项被依法终结,经多次训诫后,仍多次到北京市重点地区公共场所多次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07

  2011年至2015年4月,白河县谢某以“要求面见国家领导人商讨国家大事;其祖父坟墓藏有金麒麟、兰亭序等古宝被盗;家传古书被烧,欲让政府赔偿;其本人是翰林后代,应享受县处级以上待遇;要求被封为华夏护国大元帅、一字并肩王”等无理诉求为借口,多次到北京违法上访。并多次向当地政府和维稳接访人员累计强索59000元;其在日常生活期间,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殴打他人,屡教不改。白河县法院于2016年7月5日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08

  山西省寿阳县马某某因其二儿子与同学追打中受伤死亡,不服法院裁定,走上非访之路。从2008年开始,多次选择敏感时期、重要节点进京赴省赴市非访,其中进京非访21次、被北京警方训诫8次、被县公安局警告2次、行政拘留5次。这些年来,马某某多次以非访要挟党委、政府,以各种无理诉求向政府非法索取钱财,要求为其长子安排工作,自己担任不出工、领工资的护林员,向政府索取种子、化肥、救助款等等。一旦不满足他的要求,就采取跑北京、闯入重大活动现场、躺在办公场所、堵领导门、煽动群众等手段,向政府施压,达到讹诈目的,其最终被依法逮捕。


09

  河北保定市顺平县刘某某因邻里纠纷分别到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非法上访,并以到北京市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为由索要钱财。2016年3月,河北保定市以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禁止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于重大节庆日、重要会议期间进入北京敏感地区和重点部位。


10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李某自2011年4月以来,以邻居违建、农作物被毒害等理由,先后30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等重要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活动,均被北京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及训诫。2013年5月28日,缙云县对李某信访案件进行了公开评议,并报省联席办审核进行评议终结认定。2014年7月份,李某在知道信访事项已经终结的情况下,仍继续非法上访数次。2015年6月5日,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非法进京上访的大源镇稠门村李某有期徒刑2年。


11

  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刘某某2008年至2015年,以不服判决为由进京上访,曾在国家信访局门口赤裸上身、大吵大闹,致使信访局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先后10余次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美国驻中国大使馆西侧路边、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北京市中南海周边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以手举状纸等方式非法上访,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5年8月,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12

  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自治县长坪乡贺某某与其家人因不服省、市、县有关鉴定部门对母亲白某某作出无计划生育并发症的鉴定结论,拒不按照法定信访程序反映诉求,2009年至2015年期间,贺某某30多次进京到中南海、天安门等地非正常上访,并要挟当地政府给予经济赔偿148万余元。法院于2016年1月判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13

  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田某某,以要求分配安置房等理由进行上访,对当地政府信访等部门的多次调查答复不服,于2013年以来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及驻外使领馆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先后被北京市公安机关及东港分局行政拘留8次,后田某某再次进京非正常上访,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2016年6月7日,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14

  日照东港区涛雒镇丁某某,因对法院的判决不服等理由,并在签订息访罢诉协议后,自2012年以来多次到北京联合国开发署、中南海周边及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先后被北京市公安机关及其居住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3次,但其仍不悔改,继续进京非正常上访,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2016年8月5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15

  天台县陈某某,因反映茶山承包纠纷问题,不服各级调查处理,近二十年来反复信访,从而导致田园荒废、庭院破落、无家可归。今年5月1日,陈某某因进京到敏感地点违法上访,被县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经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12月14日,经法院公开庭审并当庭宣判,陈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16

  山东省蓬莱市刘某,自2009年开始在北京中南海、天安门等非正常上访区域上访。2014年10月3日,刘某为引起更高领导重视其养老保险等上访事项,在天安门广场国旗杆附近抛洒100余份上访传单,引起多人围观捡拾,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17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刘某某多次到政府机关和北京等重点地区、敏感部位、公共场所滋事闹事。2016年1月20日,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8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杨某某,多次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其行为触犯刑法。2016年1月22日,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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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非法上访?

  所谓非法上访,是指上访人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的集访、闹访、缠访、越级上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小编整理的常见非法上访行为:

  1.围堵、拦截公共和公务车辆或堵塞、阻断交通的;

  2.信访人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3.信访人损毁公共财物、寻衅滋事的;

  4.信访人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

  5.信访人强行冲闯政法机关设置的警戒线、警戒区或阻碍执行公务的车辆通行的;

  6.信访人组织、策划、教唆、煽动、串联、胁迫、引诱、欺骗、幕后操纵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

  7.信访人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8.信访人阻挠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的;

  9.信访人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而缠访、闹访的,信访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散发传单、打横幅标语、呼喊口号、穿状衣、戴标语、非法滞留、聚集哄闹或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等扰乱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10.信访人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上访的;

  11.信访人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缠访、寻衅滋事、影响其他信访人正常活动的;

  12.信访人将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国家机关门前或信访接待场所的;

  13.信访人以违法形式越级上访的;

  14.因同一信访事项五人以上集体上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的;

  15.信访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上访的;

  16.信访人以信访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借机敛财的;

  17.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18.信访人对正在办理或司法程序终结、行政程序终结的事项,继续闹访、缠访的;

  19.信访人恶意扩大事态,诋毁政府形象,侮辱、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等恐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20.信访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21.信访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22.信访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的。


任何人、任何信访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规定,做到依法、逐级、有序进行。


注:外地案例来源于网络


来源:龙岩新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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