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6 22:45:41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任建忠
一、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20日下午,北京市大兴区北藏村镇西大营东一无名大院内,发生两伙人持械聚众斗殴事件,导致多人受伤。案发后,邢某等四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后四人均被逮捕。之后案件起诉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中,四名被告人均不认罪,辩护律师也做了无罪辩护,但法庭驳回了四名被告人的辩解,认为邢某等四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1月17日做出(2016)京0115刑初880号刑事一审判决,判处邢某等四人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后,邢某等四人均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笔者没有参与一审程序,在二审阶段,邢某的亲属委托笔者为邢某的二审辩护人,笔者通过会见被告人邢某,认真阅卷,得出被告人邢某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邢某无罪。一审认定邢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主要是众多的言词证据,一审辩护律师虽然提出无罪辩护意见,但并没有重视客观证据视频资料,更没有运用客观证据逐个否定言词证据,导致一审法官没有深入辨析客观证据与言词证据的矛盾,导致一审法官依据众多言词证据认定了邢某构成犯罪,进而判刑。
二、辩护策略:
刑事辩护是逻辑的艺术,究其根本是论证的艺术,有一份证据说一分话,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审查和分析证据是辩护的重中之重,因此证据辩护是刑事辩护的核心。经笔者对本案卷宗案发现场的视频资料及其他录像进行反复研究推敲对比,从不同时间点记录邢某的行踪,发现存在诸多对被告人邢某有利细节,这些客观证据一些细节可以直接推翻言词证据,进而推翻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依据的言词证据。笔者认为,只有证据辩护成功,才能动摇法官先入为主的固化思维,这样才能获得无罪的判决。本案应采用以客观证据推翻言词证据否定犯罪事实的辩护策略,证明邢某没有参与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该论点一旦论证成立,邢某必然会获得无罪判决。
三、辩护要点:
笔者的具体辩护意见如下:没有证据证明邢某参与了聚众斗殴行为,一审判决认定邢某构成聚众斗殴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请二审宣判邢某无罪。理由:
1、从通话记录、报案记录、录像光盘等客观证据可知,斗殴过程中邢某和张某没有到达案发现场,邢某无法参与斗殴。
一审判决第28页18行显示:“110接处警记录及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10月20日16:17分民警接报警情况。”也就是说现场斗殴行为发生在16:17分之前。从《刑事侦查卷证据3》P87页张某手机号的通话记录可知:当天16:22分张某某给张某打过电话,通话时长24秒。也就是说16:22分张某和邢某在路上,没有到达斗殴现场。且张某16点多从房山接上邢某开车到案发现场,需要走20多公里路程,绝不可能在16:17分之前到达斗殴现场。
另,从民警执法记录仪录像显示:民警于当天16:43分到达案发现场,此时邢某正在停车,足以证明民警到现场的时候,邢某和张某刚到现场。且邢某一直在大门外,是邢某给张某递衣服的时候邢某才进入大门里。
以上足以证实,斗殴时邢某没在案发现场,邢某没有参与斗殴。
2、从主观上看,邢某没有参与斗殴。
在民警让张某、邢某配合调查时,张某开车拉上邢某前往派出所的行为,足以说明其二人并没有参与斗殴,斗殴和其二人没有关系。如果其二人真参与斗殴,正常的是躲避调查,而不是自己驾车前往派出所。以上主观状态,足以证明邢某没有参与斗殴。
3、一审判决依据的证人证言和辨认笔录不能作为认定邢某有罪的证据。
首先,案发当天,邢某穿一件红色外套,所有人都会注意邢某,且在派出所时所有人都在一块待着,邢某特别颜色的外套,会引起所有人关注,有人指认他是符合常理的。
其次,一审案卷中所有证人证言中均没有证明邢某参与斗殴,足以说明邢某没有参与斗殴。
最后,二审中五位现场证人新的证言均证实,邢某和张某是打完架之后到达案发现场,证人陈某还证实警察到现场时张某在案发现场。一审证人伏某虽然一审案卷指认邢某,但没有证明邢某参与斗殴,二审期间其证实“指认邢某是在派出所见过他,之前没有印象”的证言,以上足以说明:证人指认邢某仅仅是因为其衣服颜色,证人依据临时印象做出的“他是对方人”的指认,而不是“参与斗殴人”的指认。
综上,一审判决依据的证人证言和辨认笔录不能作为认定邢某有罪的证据。二审中五位证人新的证言与一审案卷中的通话记录、报案记录、录像光盘等客观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邢某没有参与斗殴的完整证据链条,能足以证实邢某没有犯罪,请二审法院在新证据足以佐证邢某无罪的情况下,宣判被告人邢某无罪。
四、案件结果:
该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在庭审的最后陈述环节,公诉人当庭表示认可笔者关于邢某无罪的辩护意见。2017年4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7)京02刑终47号刑事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之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案件终结,邢某也得到了相应国家赔偿。
五、办案感悟:
律师刑事无罪辩护方案基本有三种:一种事实辩护,第二种是证据辩护,第三种是程序辩护。第一种辩护方案如果成功,法院必须判决无罪或检察院必须撤诉。运用这种辩护方案的案子比较少,比如前几年某地审判一个杀人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缓,若干年后,被害人活着出现了,这种案件最后法院只能判无罪。第三种辩护方案,律师辩护之下策,无罪辩护成功率极低,有时可能出现量刑加重的情况出现,是律师辩护时慎重运用的方案。
第二种证据辩护方案,律师无罪辩护以推翻或否定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为目的,在事实上取得突破,才能彻底动摇法官有罪推定的固化思维,才能倒逼法官做出无罪判决结果。本案就是因为辩护人证据辩护方案中的意见,在案卷中都得到了印证,进而推翻了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让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条,致检察官被迫撤回起诉,使无罪辩护得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