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9 10:16:15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9月30日,经北京市某区检察院检委会研究认定,经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解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诈骗罪,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解某某不起诉。这起因同学之间理财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终于得到公正的解决。
基本案情
解某某与陈某某系大学同学关系,在大学期间就曾一起炒股票。毕业后,解某某在某银行工作期间,向陈某某推荐该银行的理财产品。陈某某分多次转账给解某某让其购买理财产品。解某某将陈某某用于购买理财的款项挪用于炒股,后因亏损而无力偿还。2021年2月27日,事主陈某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朋友解某某以投资理财为由诈骗事主136万元。公安机关于2021年3月18日决定对陈某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2021年3月31日,公安民警跨省抓捕解某某并押解回京。2021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2021年4月30日,检察院认为解某某涉嫌诈骗罪,符合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
办案经过
2021年5月7日,两名律师接受委托后即安排会见解某某,安抚其情绪,从会见过程中了解侦查机关的办案思路,推定侦查阶段批捕的原因。随后又向办案机关了解某某诈骗案的起因、经过等。
2021年6月23日,该案侦查终结。两名律师第一时间到检察院阅卷,研究卷宗内的事实情况、公安机关指控犯罪的证据情况,研判指控证据的瑕疵、缺陷。阅卷后即约见承办检察官,向承办检察官陈述对该案件在法律适用问题的理解,明确指出解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并提交全案分析的法律意见书。后又分别于2021年7月10日、12日多次与承办检察官、第四检察部沟通,向其再次提交建议不起诉意见书、羁押性必要审查意见书。
2021年7月23日,检察机关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1年8月20日,该案补侦重报到检察院后,再次阅卷后向承办检察官交换不起诉意见,并向检察官预判该案到法院阶段的影响。
无罪意见
不构成诈骗的意见主要是解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属于客观证据推定主观目的,而推定的事实是可以通过证据进行反驳。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应结合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获取财物的用途、目的、事后态度等方面情况,加以综合判定。
本案中,从解某某与陈某某的关系及是否具有偿还投资理财款的实际履约能力;解某某虚构理财产品的目的不是为了占有投资理财款而是为了特定目的的挪用;案发前,解某某一直在微信聊天中核对陈某某投资理财款的本息,并承诺分次偿还陈某某投资理财款的时候表现,案发后解某某及家属的还款表现等行为中综合判定,解某某在本案中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处理结果
承办检察官全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2021年9月30日检察机关认定解某某不构成诈骗罪,决定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