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1 07:54:33来源:法律常识
第一点与国家的机构设置有关。封建社会时期,国家的执法权和司法权是合并的,因此,古代的官府相当于如今的行政机关和司法系统两个机关,换言之,官府既是执政者也是裁判者。因此,如果执政者对公民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罚后,很难再自行更正自己的错误。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解读遇到违法征地拆迁,法律途径维权流程?
第二点与当时的控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如在清代,公民若对州县的处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司法机关(同样是官府)提控告,这就是当时的民告官制度。清律规定:“军民人等遇有冤抑之事,应先赴州县衙门具控,如审判不公,再赴该管上司呈明,若再有屈抑,方准来京呈诉。”“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辙赴上司成讼者,即时亦笞五十。”
可见,为了维护封建的统治秩序,统治者首先考虑的是百姓们应当安分守己,听从父母官的裁决,不得随便进京告状,而非尽快的解决百姓们的纠纷。即使等到老百姓达到了上京告御状的条件,基本上也资产耗尽,穷困潦倒,加之老百姓心中的官官相护心理确信,便有了民不与官斗的心理确信。
史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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