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刑事判决书(北京一中院刑事法官)

时间:2023-05-01 10:29:02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一中院刑事判决书(北京一中院刑事法官)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银河证券”,601881)追讨前90后分析师落户赔偿金的劳动争议案,日前迎来二审判决。

4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吴某璋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下称“《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二中院”)判决曾在银河证券任职分析师的吴某璋,赔偿银河证券损失16.26万元。

《判决书》显示,2018年6月25日,吴某璋入职银河证券公司,担任研究院研究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吴某璋于2019年11月12日落户北京,并于2021年8月1日因个人原因离职。

银河证券主张,吴某璋入职之初申请留学生落户并办理户口进京手续、承诺自其户口进京5年内不会主动辞职,如果未完成此承诺,自愿赔偿公司留学生户口名额损失25万元,按其实际履行的承诺服务年限,以每年20%的比例逐年递减。

“吴某璋未完成上述承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自其落户之日起计算,按比例向公司支付赔偿金;吴某璋的薪酬成本共计118.19万元,加上其他公司投入成本及吴某璋离职成本共计271.84万元,吴某璋需要承担163.10万元沉没成本。”银河证券称。

《判决书》指出,吴某璋对劳动合同、户口登记卡、离职申请、个人声明、邮件截图、承诺书、工资银行流水真实性不持异议;对承诺书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持有异议,但认可承诺书系其本人签字;主张双方对于服务期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因办理北京户口约定的违约金应属无效约定。

同时,吴某璋主张有关留学生落户损失的金额亦无法计算,其因工作压力大,罹患中度抑郁症,无法继续工作,没有骗取京籍户口的恶意,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负担赔偿金的能力。

2022年3月10日,银河证券以吴某璋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请求吴某璋支付享受户口待遇但于服务期离职的赔偿金16.4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进京落户指标属于社会稀缺资源,吴某璋占用公司户口指标解决北京户口后,其辞职行为确实会给银河证券在人才引进及招录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损失。吴某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向银河证券签署《承诺书》后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现吴某璋确于2021年8月1日因个人原因离职,未完成承诺,银河证券主张吴某璋按照《承诺书》支付享受户口待遇但于服务期离职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经核算,吴某璋应支付银河证券公司赔偿金的金额不低于16.26万元。据此,一审法院于2022年9月判决:吴某璋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银河证券支付赔偿金16.26万元;驳回吴某璋的全部诉讼请求等。”《判决书》指出。

《判决书》显示,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就本案事实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劳动合同及服务期的履行情况,考虑吴某璋离职原因和时间、社会对进京落户指标的稀缺性的普遍认知的现状,判决吴某璋赔偿银河证券公司损失16.26万元,并无不当。吴某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北京二中院予以驳回,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吴某璋是一名90后,于1992年9月1日出生,现年31岁。

“诚实信用原则是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劳动者在作出相关承诺后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约定及承诺内容,否则应承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相应损失。”《判决书》进一步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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